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辛○○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涉嫌犯恐嚇取財、詐欺取財、偽證罪等案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辛○○業已坦白犯行,身患口 腔舌癌病症,有病例資料可證,請求予以交保等語。二、本件被告辛○○因涉嫌犯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行,經查本件犯罪 事實有共同被告戊○○、壬○○、子○○、辛○○、丁○○ 、庚○○、己○○、癸○○、甲○○、丑○○、丙○○、乙 ○○等之供述在卷,核與證人葉品辰、何淑貞、陳雨倩、鄭 三進、蘇容嬅、劭明儀、謝順蘭、嚴麗珠、蘇翠瓊、賴國雄 、袁秀蘭、楊增田、吳忠穎、雷家萍、黃東行、郭如芬、王 順添、許庭肇、孫麗美、陳建宏、楊弘如、王林金英、鄭捷 馨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 局97年1 月15日鳳營字第0970100055號函暨檢附之資料、收 款明細、通聯紀錄、玉山銀行三民分行戊○○帳戶00000000 00000 號匯款交易明細表、賓士車日曆筆記本、該公司日報 表、月報表、公司內部費用累計明細表、匯款申請書、被告 戊○○玉山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己○ ○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病歷 、潘素霞之台新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紀 錄、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存入憑條、章文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被告戊○○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本票、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2 號、95年度他字第4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854號全卷、委託 書、收據、各被告之名片、薪水單據、終止委託切結書、扣 押物品清單、收款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辛○○犯罪嫌 疑重大。仍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本件被告辛○ ○涉犯多件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辛○○僅坦承部分犯行,目前若非予 羈押,則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
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提出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雖可認被告確患有舌癌病症,然其上記載「96年4 月2 日住 院、96年4 月6 日離院,應休息,門診複查,若有不適應速 回。」,足見尚非有立即就醫之緊急性,而被告復未提出目 前在看守所內是否有何病況變化而需具保就醫之資料,難認 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被告本件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