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97年7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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