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全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巫明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五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全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五九號被告甲
○○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何燕蓉
法官 吳麗英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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