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7年度,1055號
KSDM,97,審簡,1055,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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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昌傑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全儀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昌傑企業有限公司因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全儀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乙○○為昌 傑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昌傑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 人執行業務,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前段規定,被告昌傑企業有限公司依同法第92條 之規定,應科以該條之罰金;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 罪;被告甲○○全儀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全儀 科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 加投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規定,被告全 儀科技有限公司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應科以該條之罰金。 本院審酌被告乙○○為避免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 部所辦理如聲請書所示之招標案因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 ,因而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而被告甲○○亦容許他人借 用公司名義參加投標,所為均足使公共工程品質因缺乏競爭 而趨低劣及浪費公帑,所為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乙○○甲○○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被告甲○○係出 於幫助乙○○得標之心裡,始為本件犯行,並未因此獲利等



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主文所 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就被告昌傑企業有限 公司、全儀科技有限公司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2 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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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