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895號
KSDM,97,審易,895,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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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偵字第401 號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1日
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林豐富
  通 譯 劉育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乘他人急迫以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之犯意,自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起,在所經營高雄縣鳳 山市○○里○○○路107 號「甲○機車行」,透過各借款人 輾轉向親友介紹之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乘如附表所示之 人需款急迫時,貸以如附表所示金錢款項,並要求借款人簽 立本票、分期付款約定書、交付薪資入帳用銀行提款卡等物 品等作為債務之擔保,由甲○每月自借款人帳戶內提領約定 利息及應償還之本金,甲○各向借款人收取如附表所示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於96年10月1 日16時40分許,經警持 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實施搜索,因而查 獲,並扣得帳冊3 本、支票2 張、借款商業本票318 張、空 白商業本票155 張、分期付款約定書150 本、金融機構存摺 17本、提款卡59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89 張,始悉上 情。
三、附記事項:
扣案物品部分業經前案被告另涉重利案件(即本院96年度訴 字第5234號判決)宣告沒收;未沒收部分則已經執行檢察官 發還被告(97年度執字第4953號),並未扣案,業經本院查 詢明確,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款、第7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借 款 時 間 │借款金額│ 計 息 方 式 │
├──┼───┼──────┼────┼─────────────────┤
│ 1 │蔡清立│95年7 月10日│ 20萬元│每借款10萬元,預扣3 萬元利息,以1 │
│ │ │、13日起,接│ │個月為1 期,分10期清償,每期償還1 │
│ │ │續借款2 次 │ │萬3000元,本息共計13萬元,利息部分│
│ │ │ │ │3 萬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楊玉淵│95年10月23日│ 5萬元│未預扣利息,以1 個月為1 期,分10期│
│ │ │ │ │清償,每期償還6000元,本息共計6 萬│
│ │ │ │ │元,利息部分1 萬元,折算每月利率為│
│ │ │ │ │百分之2 。 │




│ │ │ │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洪朝宗│96年9月15日 │ 10萬元│預扣5000元利息,以1 個月為1 期,分│
│ │ │ │ │10期清償,每期償還1 萬3000 元 ,本│
│ │ │ │ │息共計13萬元,利息部分3萬 元,折算│
│ │ │ │ │每月利率為百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4 │黃榮春│96年7 月5 日│ 10萬元│每借款5 萬元,預扣2500元利息,以1 │
│ │ │、15日,接續│ │個月為1 期,分10期清償,每期償還 │
│ │ │借款2 次 │ │6500元,本息共計6 萬5000 元 ,利息│
│ │ │ │ │部分1 萬5000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分│
│ │ │ │ │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5 │廖寶彰│96年8 月5 日│ 10萬元│每借款5 萬元,預扣9500元利息,以1 │
│ │ │、10日接續借│ │個月為1 期,分10期清償,每期償還 │
│ │ │款2 次 │ │6500元,本息共計6 萬5000 元 ,利息│
│ │ │ │ │部分1 萬5000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分│
│ │ │ │ │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6 │許順泰│96年6月16日 │ 5萬元│預扣利息6000元,分10期清償,每期償│
│ │ │ │ │還6500元,本息共計6 萬5000 元 ,利│
│ │ │ │ │息部分1 萬5000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
│ │ │ │ │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7 │黃耀正│96年5月間 │ 5萬元│預扣利息7500元,分10期清償,每期償│




│ │ │ │ │還6500元,本息共計6 萬5000 元 ,利│
│ │ │ │ │息部分1 萬5000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
│ │ │ │ │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8 │林俊良│96年4 月5 日│ 20萬元│每借款10萬元,預扣5000元利息,以1 │
│ │ │ │ │個月為1 期,分10期清償,每期償還1 │
│ │ │ │ │萬3000元,本息共計13萬元,利息部分│
│ │ │ │ │3 萬元,折算每月利率為百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顏誌櫳│96年2月13日 │ 5萬元│預扣利息2500元,以1 個月為1 期,分│
│ │ │ │ │6 期清償,每期償還1 萬元,本息共計│
│ │ │ │ │6 萬元,利息部分1 萬元,折算每月利│
│ │ │ │ │率為百分之3.33。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張應欽│95年12月21日│ 5萬元│預扣利息2500元,以1 個月為1 期,分│
│ │ │ │ │10期清償,每期償還6000元,本息共計│
│ │ │ │ │6 萬元,利息部分1 萬元,折算每月利│
│ │ │ │ │率為百分之2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洪進興│95年12月14日│ 10萬元│預扣5000元利息,以1 個月為1 期,分│
│ │ │ │ │10期清償,每期償還1 萬3000 元 ,本│
│ │ │ │ │息共計13萬元,利息部分3萬 元,折算│
│ │ │ │ │每月利率為百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侯紹華│96年2月間 │ 10萬元│預扣5000元利息,以1 個月為1 期,分│




│ │ │ │ │10期清償,每期償還1 萬3000 元 ,本│
│ │ │ │ │息共計13萬元,利息部分3萬 元,折算│
│ │ │ │ │每月利率為百分之3 。 │
│ ├───┴──────┴────┴─────────────────┤
│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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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