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宏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甲○○違反勞動基準法案 件,因被告兼宏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7年7 月11日調查筆錄),本院認為 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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