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
第204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 月9 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玖仟元整(含強制
險但不含未來繼續治療之強制險收據部分),其給付方法為
:被告當庭支付原告現金壹萬玖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簽
收人:乙○○),餘款伍拾萬於九十七年八月九日前一次給
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