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7年度,63號
KSDM,97,審交附民,63,20080709,1

1/1頁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
第204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 月9 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玖仟元整(含強制
  險但不含未來繼續治療之強制險收據部分),其給付方法為
  :被告當庭支付原告現金壹萬玖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簽
  收人:乙○○),餘款伍拾萬於九十七年八月九日前一次給
  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