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東壁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黃馨儀律師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乙○○
2號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