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傅溫秋梅
己○○
庚○○
辛○○
號
丁○○
丙○○
戊○○
前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7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辛○○、丁○○、丙○○、戊 ○○及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庚○○之被繼承人傅景 鴻(已於民國96年4 月6 日病逝)原皆為上訴人僱用之員工 ,各人之到職日期、退休日期及任職年資、退休金基數各如 附表所示,因上訴人公司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 ,採固定三班制,早班為上午8 時至下午4 時,中班為下午 4 時至凌晨0 時,夜班為凌晨0 時至上午8 時。上訴人乃針 對輪值中班及夜班之工作人員發放夜點費。夜點費係從中班 下午8 時起算,每小時為新臺幣(下同)45元。該夜點費係 被上訴人因常態性工作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 經常性給與,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退休 時,雖曾分別給付退休金,惟上訴人於計算退休金時,未將 被上訴人每月固定領取之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其所 給付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被上訴人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 條第1 項提 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 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上訴人則以: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報酬可分為工資、津貼 、獎金及其他4 種。而員工退休得計算退休金者,以工資為 限。另依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係具備對價性及經 常性之給與。本件夜點費之金額係每人一致,並不因員工作 業種類、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年資、級職不 同而有差異,故不具「對價性」。又所謂經常性乃指不論是 否為例、休假日均應照常給與者,本件夜點費係上訴人單方 面制定之福利措施,屬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僅於值中班 及夜班之員工始得領取,自不具「經常性」。綜上,夜點費 並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 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依兩 造之陳明,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被上訴人退休金明細表、計算 表、所得明細單各1份附卷可稽,堪予採信:
㈠被上訴人辛○○、丁○○、丙○○、戊○○及被上訴人傅溫 秋梅、己○○、庚○○之被繼承人傅景鴻原係上訴人公司僱 用之員工,因上訴人公司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 ,採固定三班制,早班為上午8 時至下午4 時,中班為下午 4 時至凌晨0 時。夜班為凌晨0 時至上午8 時,夜點費係從 中班下午8 時開始計算。
㈡各班之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相同,輪值比例也相同,所 有輪值中班及夜班之人員所發給之夜點費均相同,每小時為 45元,如無實際值班,則不能領取夜點費。
㈢如應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則被上訴人辛○○、 丁○○、丙○○、戊○○、及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 庚○○之被繼承人傅景鴻所領取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㈣被繼承人傅景鴻之退休金請求權由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 ○、庚○○繼承。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庚○○亦未 拋棄繼承。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系爭夜點費之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勞 務對價性?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而應列入被上訴人退休時之
平均工資計算?經查:
㈠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定 有明文。故所謂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 與」。至於其給付之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勞基法施行前,工資之 意義,亦應同此認定。
㈡查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之工作時間係採24小時3 班制輪值 ,分早班、中班及夜班。早班自上午8 時至下午4 時,中班 自下午4 時至凌晨0 時,夜班自凌晨0 時至上午8 時。此一 工作型態,於被上訴人受僱時,即知悉並同意依早班、中班 及夜班之3 班制為輪值,不論係輪值早班、中班、夜班工作 性質、地點、環境皆屬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為兩造所不 爭執。則依上訴人公司之工作性質,輪流於夜間工作,乃該 公司內3 班制員工之一貫性,常態性之工作型態,尚與一般 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且上 訴人發給之夜點費,係針對有輪值中班、夜班之勞工所給與 ,其金額均為每小時45元並從中班下午8 時開始計算,並不 因工作內容、職階而有差別。惟如未實際值中、夜班,則不 得領取此項夜點費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系爭夜點費 之核發,既係輪值中班、夜班之勞工始得領取,而輪值中班 、夜班又已成為上訴人公司固定之工作制度,故系爭夜點費 之給與,已成為兩造間因特定工作條件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 中,勞工可取得之給與,為被上訴人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 之報酬,即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 應屬工資。況於夜間工作,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故就 此工作內容相同之早班、中班及夜班勞工,給與不同之工資 ,應屬合理,亦不違反勞基法關於薪資平等原則之規定,則 系爭夜點費應屬工資之性質,堪可認定。上訴人辯稱夜點費 之發給,並非勞工工作之對價,且不是經常性給與云云,即 非可採。
㈢上訴人雖辯以:夜點費之發給,如屬勞務之對價,一般均會 隨作業種類及複雜性、學經歷、技能、勞心度、年資、職級 等不同而有差異。惟本件無論被上訴人退休前之工作單位及 職級為何,每次輪值中班(自下午8 時起算)或夜班,均支 領每小時45元之夜點費,應屬上訴人單方面制定之福利措施 ,而為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云云 。惟查工資報酬中某些項目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並不 因經驗、學歷、技能、勞力度、勞心度、年資、職級不同而
有差異,均係給與相同數額,即係採取一致性之給付。從而 上訴人以系爭夜點費之給與有一致性,而抗辯係上訴人單方 面制定之福利措施,而為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工資 云云,自無可採。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夜點費之給與具有經 常性、對價性,為工資之一部分,而應列入被上訴人退休時 之平均工資計算,即屬有據,堪予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系爭夜點費並非被上訴人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不具勞務對價性,且非屬上訴人對員工之經常性 給與,不應列入被上訴人之工資計算云云,不足採信。被上 訴人主張上訴人於計算渠等之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夜點費列 入平均工資計算等情,即屬可採。另被上訴人主張渠等應領 得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則為上訴人所不爭,亦如前述,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勞動契約 之法律關係,依退休金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應分別如數給付 被上訴人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退休金,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 應如數給付,經核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附表┌────┬────┬────┬──┬──────┬──────┬─────┬─────┬──┐
│被上訴人│到職日期│退休日期│任職│退休金基數 │月平均夜點費│退休金差額│利息起算日│備註│
│姓名 │年/ 月/ │年/ 月/ │年資├──────┼──────┤(新臺幣)│年/月/日 │ │
│ │日 │日 │ │勞基法施行前│退休前三月 │ │(民國) │ │
│ │(民國)│(民國)│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後│退休前六月 │ │ │ │
├────┼────┼────┼──┼──────┼──────┼─────┼─────┼──┤
│傅溫秋梅│60/06/22│95/06/26│35年│26 │3660 │172,110 元│95/07/27 │ │
│己○○ │ │ │4 日├──────┼──────┤ │ │ │
│庚○○ │ │ │ │19 │4050 │ │ │ │
├────┼────┼────┼──┼──────┼──────┼─────┼─────┼──┤
│辛○○ │61/06/27│96/03/18│34年│24 │4463 │194,913 元│96/04/18 │ │
│ │ │ │8 月├──────┼──────┤ │ │ │
│ │ │ │19日│21 │4181 │ │ │ │
├────┼────┼────┼──┼──────┼──────┼─────┼─────┼──┤
│丁○○ │60/11/01│96/03/21│35年│24 │4125 │190,350 元│96/4/21 │ │
│ │ │ │4 月├──────┼──────┤ │ │ │
│ │ │ │20日│21 │4350 │ │ │ │
├────┼────┼────┼──┼──────┼──────┼─────┼─────┼──┤
│丙○○ │62/10/11│96/03/20│35年│20 │4260 │193,200 元│96/04/20 │ │
│ │ │ │5 月├──────┼──────┤ │ │ │
│ │ │ │9 日│25 │4320 │ │ │ │
├────┼────┼────┼──┼──────┼──────┼─────┼─────┼──┤
│戊○○ │59/12/20│96/01/03│36年│26 │4260 │190,636 元│96/02/03 │ │
│ │ │ │14日├──────┼──────┤ │ │ │
│ │ │ │ │19 │4204 │ │ │ │
└────┴────┴────┴──┴──────┴──────┴─────┴─────┴──┘
Q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