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乙○○ 陳世杰律師複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上 訴 人 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黃虹霞律師被上訴人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美國德拉瓦州新卡索市○○○街第12 09號法定代理人 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律師 辛○○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6樓B室 陳哲宏律師 羅淑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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