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4年度,69號
KSHV,94,重上,69,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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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乙○○
      陳世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上 訴 人 丙○○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黃虹霞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美國德拉瓦州新卡索市○○○街第12
            09號
法定代理人 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律師
      辛○○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6樓B室
      陳哲宏律師
      羅淑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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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