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312 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乙○○與其兄楊昆賢(經判決有罪,另 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未經同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其所有提供座落於高雄縣橋頭 鄉○○段193 地號土地之際,分別向銀行抵押貸款300 萬元 、500 萬元而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 萬元及加計 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 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 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之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此部 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