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訴訟代理人 周添逸
陳則誠
被 告 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漏枝
訴訟代理人 黃維熒
林俊宏
陳應隆
被 告 甲○○
共同訴訟代 廖祥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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