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
易字第1558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35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甲○○之姪子,渠等2 人對告訴人之母親即被告之祖母郭方來好於民國93年間逝世 後之遺產問題有所爭執,故於95年1 月5 日上午10時許,前 往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就前揭遺產爭端由調解委員進行 調解,然因調解過程不順,被告一時氣憤,在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出入之上開調解委員會調解室內,於該調解委員會委員 郭國志調解郭方來好之遺產管理事件時,竟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大聲辱罵告訴人:「你身為記者,卻黑白寫、黑白講 」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係以:⑴被 告於偵查中之供述;⑵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述;⑶證 人郭國志於偵查中之證述;⑷勘驗報告譯文1 份及錄音光碟 1 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之犯行,辯稱:當天伊並未辱罵甲○○「你身為記者,卻 黑白寫、黑白講」的話,至於錄音光碟譯文中關於「今日我 爸爸過世了,你就在那邊黑白講,我跟你說記者做久了,講 話... 」的話,是伊哥哥郭龍俊講的,並不是伊講的等語。四、經查:
(一)被告之母親郭陳嬌及被告之胞兄郭龍俊因被告祖母郭方來 好(即告訴人之母)於93年間過世後之遺產而與告訴人發
生爭執,告訴人遂偕同其二哥郭天文於94年11月10日向高 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雙方進行調解,嗣於95年1 月 5 日上午10時許,該調解委員會即安排調解委員郭國志、 陳良啟在該會調解室內為雙方進行調解,是日除調解委員 郭國志及陳良啟外,被告方面則有被告及郭龍俊,告訴人 方面則有告訴人、告訴人之兄郭天文及告訴人之弟郭福村 等人乙情,業據證人甲○○、郭天文及郭福村於原審結證 明確(原審卷56、59、62頁),核與證人即當日之調解委 員郭國志及陳良啟於原審證述相符(原審卷91至95頁), 並有聲請調解書1 紙在卷可稽(原審76頁)。又於上開調 解過程中,調解雙方確曾因無法達成共識而發生爭吵,而 於爭吵過程中,雖有人向告訴人(時任報社記者)表示: 「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嗎?在那邊 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了,講話太 多不習慣.. .. 」等語,業據證人甲○○、郭天文、郭福 村及郭龍俊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56、58、60、62、64 、65頁參照),並經原審當庭播放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調解 過程錄音光碟內容而勘驗屬實,復有原審96年7 月2 日勘 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原審卷29、30頁),因雙方對話情 緒較為激烈,以致上開錄音光碟內容對告訴人有上開人身 攻辱罵之言詞,已有確認,合先敘明。
(二)另證人甲○○及郭天文於原審中雖均證述:上開話語係被 告所辱罵,郭龍俊當日並未發言云云(原審卷56、57、60 頁);另證人郭福村於原審亦證述:上開話語係被告所辱 罵云云(原審卷62頁)。惟查,於上開調解過程中,向告 訴人表示「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嗎 ?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了 ,講話太多不習慣.... 」 等語之人係被告之胞兄郭龍俊 ,而非本案被告乙情,業據證人郭龍俊於原審證述在卷, 並證稱:當初伊收到調解委員會寄來的調解聲請書時,覺 得很氣憤,因為內容所寫都不是事實,伊認為甲○○所寫 的調解聲請書內容都是亂寫、黑白講,所以才會在調解過 程中說甲○○是亂寫、黑白講,伊是在調解無法達成共識 時才罵甲○○,伊罵完之後就離開現場,並沒有繼續後面 的程序,當天被告並沒有罵甲○○類似的話等語明確(原 審卷64至67頁)。另經本院及原審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所提 出之上開調解過程錄音光碟內容,亦確認前半段表示「第 1 點,你說的話什麼我阿媽要過世了,為什麼沒有通知我 們長子?為什麼平常時是我住的耶?!」、「第2 點,說 什麼那些錢是我阿媽在那個... 我都不知道、完全不知道
;第3 點,他說什麼、說什麼920 萬,就要推給我大哥.. . 不然我跟你說,他如果認為這樣的話,我麻煩你喔,不 要再調解了,浪費自己的時間也浪費我們的時間,直接訴 諸法律!」、「你當初、你當初向我媽嗆聲說要告我,我 們就等你呀!你為什麼不要、都不要、都不要進行哩?我 們在等你呀!你如果覺得有利的話,證據提出來,去告我 們啊!我們等你呀!第3 點!郭方來好的遺產喔,我現在 在這裡..... 」、「郭方來好的遺產,我們會讓他,扣除 .. ... 之 後,依照民法,我們下來,3 天內就匯進去戶 頭,我提出告訴!」等語之人,與後半段表示「今天我老 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嗎?在那邊黑白說話! 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 」等語之人,其2 人聲音明顯有異,應非同1 人之聲 音,有原審96年10月30日及本院97年7 月17日勘驗筆錄1 各份附卷可據(原審卷97頁及本院卷94至96頁)。且本院 蒞庭之公訴檢察官亦在庭表示: 在場被告A(被告)的部 分所講的話句子段落在句尾會拉尾音,C(另名男子)的 部分咬字用力每一個字很急促而且用力,A跟C的音質依 檢方做初步的判斷是不一樣的等語(本院卷95至96頁)。 , 另證人甲○○於原審亦證稱:錄音內容中提及第1 點 、第2 點、第3 點,係被告之聲音等語(原審卷97頁), 而觀諸前揭錄音內容,於調解過程中述及第1 點、第2 點 、第3 點之人,亦曾敘及「就要推給我大哥... 」等語, 就此證人甲○○於原審證稱:被告家中只有2 個兄弟,郭 龍俊是哥哥,被告是弟弟等語(原審卷97頁)。另證人陳 良啟亦證稱: 有於95年1 月15日,與郭國志主持調解會, 簡報室門都是打開的,沒聽到有人說「你身為記者,卻黑 白寫,黑白講」,錄音內容說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的 人好像不是聲請人(告訴人方面),也不是相對人(被告 方面)的聲音等語(原審卷95、96頁),足見當日調解過 程中,所提及之「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 嗆秋嗎?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 當久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 等語之人確非被告,已 甚為明確。從而,證人郭龍俊前揭結詞,確與實情相符, 堪值採信;至證人甲○○、郭天文及郭福村雖有前揭證述 ,惟核與事實尚有出入,自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證 人郭國志於偵查中雖證述:伊有聽到被告說甲○○在當記 者都亂寫,但不記得被告有說告訴人亂說話等語(偵卷10 、11頁),然觀諸前揭錄音內容,並無人提及告訴人當記 者都亂寫等語,而證人郭國志於原審亦證稱:伊不記得於
偵查中有表示被告曾說過告訴人身為記者,卻黑白寫、黑 白講的話,也不記得當天有無人說過這樣的話等語(原審 卷92、93頁),則證人郭國志之證述既前後不一,且其於 偵查中之證述亦與事實不符,自難逕予採信其於偵查中之 證述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雖均指稱: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並 非當日調解過程之錄音,該錄音光碟係偽造云云。惟查, 被告於調解當日確有攜帶錄音筆進行錄音乙情,業據證人 甲○○、郭天文、郭福村及郭龍俊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 原審卷56、61、62、67、94頁),而證人郭國志於本院審 理中亦結證稱:錄音內容的確是當日之調解過程,因為裡 面有伊的聲音等語明確(原審卷96、97頁),顯見告訴人 指稱被告所提出錄音光碟係偽造云云,尚屬無據。另告訴 人本院審理時雖具狀指稱:被告所提供法院之錄音帶係經 由變造,而被告亦已於原審時承認原始之錄音內容銷毀, 足見被告是蓄意銷毀銷毀原始之錄音內容對其不利之證據 云云。惟按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為刑事法律之基本原 則,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內容係經由剪 接而成,故告訴人上主張亦難作對不利被告之認定。(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供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公然 侮辱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前 揭被訴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