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四七號
原 告 川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參雄
被 告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李穆生
訴訟代理人 金公懋
郭 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許,曾參與被告所招標之八十九年 度台南縣清潔隊員工作服九百九十三套採購案(以下簡稱本件採購案),並 依據招標公告繳交投標金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四千元,因該招標公告之底 標為一百九十萬元,原告投標之總價為一百一十三萬二千零二十元,為最低 標,被告即當場宣示由原告得標。但原告於招標前即發現被告招標時所提供 之樣品與台南縣環境保護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以下簡稱採購投標須知)所 記載之規格不符,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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