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376號
SYEM,91,營簡,376,20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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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八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之自白。(二)一夜擇友區,亞州性愛圖庫 娛樂網台灣kiss情色網站之援交訊息「有台南ㄉ女生ㄇ??不是也行... 但不要高ㄉ...錢應該不是問題吧」網路訊息影本四紙、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 局警員陳作豪之報告書一件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 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紙附卷可按,又被告僅於網路上 刊登性交易之訊息一則,其因一時失虞,而犯本罪,經本案刑之宣告,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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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