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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95年度,39號
TNHV,95,上更(一),39,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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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農廳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反訴被告 光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七年七
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參佰肆拾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三項,於上訴人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終結前,以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本院前審及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引用外,補稱: 本訴部分:
㈠系爭機器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已解除契約,被 上訴人不得請求給付價金:
⑴依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下稱金屬中心)鑑定結果:「 1.本案熱交換器(加熱器)所使用的加熱管為SUS304有縫 鋼管,其金相組織圖(見照片四所示);因加熱管有洩漏 ,會造成加熱水滲入蜂蜜內。2.以手砂輪機磨去加熱管兩 端與管板焊接處(焊道),取出此根有洩漏之加熱管有破 損(破洞)(按即破壞性檢驗),見照片五所示。3.此根 有洩漏之加熱管經金相組織檢測,呈現焊接後之凝固組織 ;其破損原因為電焊補焊所造成。」查系爭機器之加熱管 ,因破損而洩漏,並造成加熱水滲入蜂蜜內,則系爭機器



顯不具真空濃縮蜂蜜之功能,且因加熱水滲入蜂蜜內,造 成蜂蜜之酸敗而損害,系爭機器顯有瑕疵,故系爭機器顯 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得行使之權利為:1.因 被上訴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 五條規定解除契約;2.因被上訴人為不完全給付,上訴人 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㈡系爭機器經被上訴人多次修補,上訴人亦多次催告被上訴人 修補,被上訴人拒絕修補,且加熱管之破損,亦無法修補回 復之,再者被上訴人使用有縫鋼管,未依約使用無縫鋼管, 亦屬不能補正,上訴人解約並無不合。被上訴人不得請求給 付價金。況且系爭機器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得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價金(最高法院七十七年 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又依約交貨每逾一天由上訴人 扣款總價的千分之三,系爭機器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交貨,被上訴人遲延一百五十天以上,伊可扣款新台幣(下 同)一百十七萬元,經抵銷伊未付價金,上訴人無再給付之 義務。
㈢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說明如下:
⑴第一審函請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僅就系爭機器「可否於 二十分鐘內完成產品之製造」鑑定,未就有無「熱交換器 法蘭材質太薄,經熱漲冷縮後裂開漏水」,該機械技師公 會答覆系爭機器無漏水現象,顯無可採。
⑵加熱管係被封閉於加熱器內,無法以外觀測試,金屬中心 係於機器現場拆解加熱器的鋼管帶回該中心鑑定分析,既 屬實物鑑定,自屬較為可信。
⑶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補充說明、補充說明二,「熱交 換器 (加熱器)法蘭材質厚度不足,導致內管經熱漲冷縮 後裂開漏水」加以說明,因勘驗時未就法蘭材質問題或加 熱管有無破損囑託鑑定,顯非該鑑定人當日於現場實際測 試之項目,其後鑑定人未再至系爭機器之現場,進行法蘭 材質或加熱管之鑑定,上開二次補充說明書稱法蘭材質無 問題及無鋼管裂開之情事,實無足採。
⑷系爭機器經被上訴人多次修改,仍發生損害蜂蜜之情事, 其真正之缺陷何在,非經破壞性檢驗方式進行鑑定,無從 得知加熱管破損(破洞)之缺陷。
⑸國立成功大學嚴慶齡中心(下稱慶齡中心)之鑑定報告應 為可採:
①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依卷附資料及金屬中心鑑定報告 所提供之照片顯示,熱交換器之加熱管,「依照片四( 第四頁)之箭頭所示金相變異處為銲接所在,管內側顯



示銲根(Root)處寬約二至三mm,向外開口呈V字型銲 道溶接區○○道),因受高溫銲接熱之影響急冷形成麻 田散鐵(Martensite)銲道組織,微觀金相組織如照片 三所示,銲接區在管外側部分較寬,為銲冠(Root), 此說明電銲銲接處理之施銲加工為由管外側處施銲(此 由焊接所形成V字型焊道開口方向可確認)」,由此可 證照片四之箭頭所示金相變異處,為被上訴人於施工焊 接時所形成,被上訴人稱嗣後由他人補行燒灼而成,應 無依據。
②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照片五顯示加熱管洩漏之處 ,依照片五顯示之缺陷,就外觀、色澤、形貌、位置等 特徵作判定,電焊焊接施工作業未臻完善而造成之缺陷 ,應可認定。破損分析與金相學上,此類因電焊施工作 業所造成之缺陷,特徵上屬於微焊裂或焊孔缺陷,施焊 加工完成後之即時缺陷檢測為正常作業下焊件品質保證 之依據,為必要之檢測程序作業,不可疏忽,否則一但 施工焊接完成組裝之後,驗收上實不易察覺,外在之壓 力量測或作流量檢測以為驗收標準時,在微焊裂或焊孔 缺陷存在時則不易察覺或檢測出,一但正常啟用作業後 ,因微焊裂或焊孔缺陷之存在,隨運轉作業時數增加, 焊裂或焊孔缺陷擴大,內外管間之交互洩漏污染,勢必 無法避免」,而被上訴人迄今無法證明系爭機器,於施 焊加工完成後已作即時缺陷檢測,並無電焊焊接施工作 業未臻完善而造成之缺陷,則系爭機器即會存在如同慶 齡中心鑑定報告所指之微焊裂或焊孔缺陷。
③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另一常見之狀況為當以三0 四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為加熱管時,當加熱管外側因電焊 施工而有微焊裂或焊孔缺陷存在時,即便當下並未貫穿 ,暫無內外管間洩漏污染之虞,唯當缺陷側之介質為開 放式之自來水時,自來水中消毒用之殘留氯(Cl)含量 往往會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管之焊道上形成孔蝕(Pitt ing)效應,屬於一種電化學反應,尤其在有焊接缺陷 處,孔蝕現象會被加速之進行,造成材料劣化,在很短 時間內即可能形成貫穿,有如蟲在鑽洞,電化學學理上 被稱為蟲洞(Worm Hole),挖出物往洞外推,造成洞 口之污染與殘留物堆積現象,換言之,沃斯田鐵系不銹 鋼上之電化學孔蝕效應是:微小焊裂或焊孔缺陷處因氯 存在與基地金屬間之氧化還原作用,形成電化學反應, 氧化腐蝕生成物則在洞口處殘留堆積形成污染,有如照 片五顯示之外觀與色澤,不銹鋼管因為蟲洞(Worm Hol



e)孔蝕效應現象造成貫穿,形成內外之交互洩漏污染 ,工程實例上經常發生,屢見不鮮,引發不必要之工程 糾紛」,雖被上訴人否認加熱管因氯氣而發生電化學孔 蝕效應,惟查:⒈慶齡中心鑑定報告僅舉氯氣為電化學 孔蝕效應之一例,尚有其他的電化學孔蝕效應之原因存 在,被上訴人既無法證明於施焊加工完成後已作即時缺 陷檢測,已如前述,自無法排除電化學孔蝕效應之發生 。⒉被上訴人亦承認金屬中心鑑定時加熱管已有明顯的 燒灼破洞,則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定加熱管外側因電焊 施工而有微焊裂或焊孔缺陷存在,亦屬符合學理之推論 ,至於被上訴人所承認的燒灼破洞,在被上訴人未證明 破洞不會貫穿或無內外管間交互洩漏污染之前,即應認 定系爭機器存有瑕疵。
④關於金屬中心九十四年五月十日鑑定報告第三頁鑑定結 果/說明(六)稱:「加熱管若有淺漏情況,機械運作 時,加熱管外側會些微下降;加熱管內測之壓力會些微 上升。因洩漏孔小所以壓力下降與壓力上升均不顯著。 」之問題,鈞院囑託慶齡中心鑑定:「加熱器內之加熱 管(有九十一支)若有淺漏情況,是否需取出此根有洩 漏之加熱管後加以鑑定(及利用破壞式鑑定),並作金 相組織,始能得知其有無破損及其破損原因、程度?」 ,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以加熱管之管內為黏稠之 蜂蜜,管外為開放式之自來水循環時,若焊接不良,加 熱管有巨觀上目視可見之孔洞缺陷存在,貫穿加熱管, 則機械運作時,由於管內之蜂蜜與管外之自來水循環皆 屬加壓狀態下,這時必須比較管內外之壓力,理論上洩 漏將由高壓側向低壓側經由孔洞缺陷作洩漏,洩漏程度 與洩漏流量則隨壓力差大小及孔洞缺陷之大小與數量而 不同,壓力差大,孔洞缺陷多,孔洞大,則洩漏嚴重, 相對污染顯著 (水污染蜂蜜或蜂蜜污染水),高壓側之 壓力值會些微下降。低壓側則變化不明顯,但如若孔洞 缺陷為焊接製造完成時之焊接缺陷,一般皆屬微觀上之 孔洞缺陷,則初期運轉時由於孔洞微小或未貫穿管厚, 所以完工檢測時,壓力的上升與下降均不顯著,驗收數 值可以達到允收規格內,但是隨著運轉之時數增加,自 來水中之氯於沃斯田鐵型不銹鋼之焊接缺陷處成孔蝕( pitting)效應,在短時間內即造成貫穿與孔洞擴大現 象;外側孔洞點之位置,則由於電化學反應,氧化腐蝕 生成物在洞口處殘留堆積形成污染,以洞口為中心向外 成圓形污染擴散,銹蝕一旦貫穿鋼管,則孔洞快速擴大



,外在讀表高壓側之壓力值將逐漸有下降之跡象,相對 污染勢所難免。尤其在出蜂蜜時,管內之壓力將降低, 此時管外相對高壓之水將由孔洞洩漏至管內;造成蜂蜜 之污染,因此工程上,有污染之虞的熱交換器之類,工 程上我們通常會要求使用無縫鋼管,但若因特殊情況而 使用有縫鋼管時,則焊後之焊接缺陷檢測必需徹底施行 ,提供無焊接缺陷之檢測報告,作為施工品質之保證」 。查:⒈被上訴人承認系爭機器之加熱管使用有縫鋼管 ,且經金屬中心鑑定結果加熱管使用有縫鋼管,已違反 兩造約定應使用無縫鋼管,而使用有縫鋼管既有如上開 慶齡中心鑑定報告所指之缺陷存在,顯見系爭機器已有 瑕疵。⒉被上訴人使用有縫鋼管,卻無法提供無焊接缺 陷之檢測報告,作為施工品質之保證,甚至發生加熱管 有破洞之情形,顯見系爭機器即不具備符合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七條規定,系爭機器即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
⑤關於加熱管若有淺漏情況是否會造成污染?又在加熱管 淺漏之情況,機械運轉時,是否有加熱管壓力下降與壓 力上升均不顯著之結果?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如 前所述洩漏與否端視裂縫或孔洞缺陷之大小與兩側壓力 差之大小而定,剛性物質如不銹鋼管有微小裂縫或孔洞 缺陷,有可能不致造成即時之洩漏,但當孔洞變大時或 兩側壓力差夠大時(如管內蜂蜜洩出),則洩漏造成二 側之相互污染就會發生,舉例言之,如馬克杯碰地造成 微裂紋,再使用時有可能一時尚不致造成漏水或淺漏, 但水之滲透進入裂縫,加上冷熱溫度差(壓力差),使 用不久時即會造成裂紋成長、擴大進而造成淺漏或破裂 。如此現象與結果肇因於微裂之存在,不能以當時尚未 發生微漏或淺漏即視為正常無瑕疵,依卷附資料,有洩 漏之加熱管經金屬中心利用破壞式檢測鑑定,證實為焊 接缺陷,則有可能在驗收或運轉初期並無明顯壓力上升 或下降之跡象,但滲透隨時日之進行,加上壓力差與溫 度差(如進蜂蜜與出蜂蜜之間),裂紋或焊接缺陷孔洞 之擴大及劣化,即演變成微漏或淺漏現象」。因此被上 訴人質疑加熱管如有破洞何以無明顯壓力上升或下降, 即無可採。
⑥關於加熱管有淺漏情況下,在機械停止運轉即將蜂蜜卸 出後,存在此根破損加熱管外側的加熱水,是否會因壓 力原因而滲入加熱管內,並與下次輸入加熱管之蜂蜜混



在一起?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這是必然的結果,且隨 時日會愈趨嚴重。顯見系爭機器確有瑕疵存在。 ⑦關於被上訴人光泓公司曾將加熱管由長度二米修改為一 ‧七米,請問在修改過程中,施工人員是否需要使用電 焊補焊?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認為:「加熱管長度由二米 修改成一‧七米,修改截短之後,必需再使用電焊將加 熱管之端部與端板在焊接成一體。依所述之資料顯示, 為電焊修補應無疑異」。顯見被上訴人在修改過程中, 因使用電焊補焊而造成加熱管之破洞發生。
⑧被上訴人質疑金屬中心認定加熱管之破洞以電焊「由內 向外」補行燒灼而成,與慶齡中心認定氯氣侵蝕焊接瑕 疵造成「由外向內」孔蝕作用不同,惟查被上訴人補焊 有縫鋼管時,有可能發現鋼管內有破洞,以「由內向外 」補焊,亦有可能於焊接時因熔融焊屑(鐵屑,溫度達 一千至二千度C)沾上加熱管造成破洞,以「由外向內 」補焊,被上訴人既不否認加熱管有破洞,則破洞形成 原因為何,於加熱管有破洞之事實不生任何影響,因此 慶齡中心鑑定報告與金屬中心鑑定報告並無矛盾。 ⑨被上訴人謂加熱管內為真空狀態(即氣壓為零),非如 慶齡中心鑑定報告所稱蜂蜜為加壓狀態云云,惟查加熱 管內所裝的是蜂蜜,在加工過程中會使蜂蜜在加熱管內 流入流出,加熱管內即非真空狀態,被上訴人之主張無 足採。
⑵依合約書第五條約定被上訴人逾期完成交貨時,每逾一天 由上訴人扣款總價的千分之三(即每日七千八百元),系 爭機器雖有交貨,惟其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即形同 未交貨,上訴人得依上述三、一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 依上開合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則自被上 訴人應交貨日期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合約書第三條 )起至今已六年餘,按每日七千八百元計算賠償金額,遠 超過上訴人請求之價金,亦足以抵銷,故上訴人無給付價 金之義務。
反訴部分:
㈠被上訴人所為之給付為不完全給付:
⑴系爭加熱器有加熱水滲入蜂蜜內,及未使用無縫鋼管之不 完全給付:
⑵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器有冷卻能力不足瑕疵,被上訴人雖否 認,依照契約書第一條約定系爭機器,應符合政府所規定 之工業安全標準等,被上訴人應提供有關系爭機器冷卻能 力及馬力之資料供鑑定。經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



心以關於系爭機器之冷卻能力及馬力之鑑定,需原製造廠 商提供詳細藍圖及其相關計算資料,因被上訴人迄今未提 供,無法鑑定冷卻能力及馬力等語,並經鈞院命被上訴人 提出上開資料以便鑑定,被上訴人仍拒絕提出。依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認定機器之冷卻能力 不足,亦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㈡被上訴人所為不完全給付,計有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兩種, 上訴人得行使之權利如下:
⑴上訴人曾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月三十日、十二月 二十一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系爭機器因有上開瑕疵 存在,請求補正瑕疵,惟被上訴人均置不理。上訴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亦得依第三百六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上訴人除於上開存證信 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外,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六 月八日以信函,復於原審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書狀為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既經解除,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受領之價金一百五 十六萬元(上訴人保留違約金請求權)。
⑵加害給付:請求賠償一百九十萬一千二百元。 系爭機器有上述之瑕疵給付,致上訴人使用系爭機器代工 時損害蜂農之蜂蜜九十八桶,上訴人已按每桶一萬八千八 百元賠償蜂農,上訴人因而損失計一百九十萬一千二百元 。
三、證據:除援用本院前審及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出加熱管 照片三張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本訴部分:㈠上訴駁回。
反訴部分: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被上訴 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本院前審及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 陳: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已就系爭機器之效能、及有無 漏水瑕疵予以說明,上訴人主張未就加熱管部分鑑定云云顯 無足採:
⑴查系爭裝置因採高壓蒸氣,透過真空反覆冷熱循環,以達 濃縮水份之目的,因加熱槽內充滿高壓蒸氣,如內部之加 熱管或其他部份(如上訴人原爭執之法蘭質)有所破損, 將導致高壓水蒸氣,以高壓高速(如強大水柱)噴入真空 之加熱管中,則管路中之蜂密含水量將「大幅提昇」,「 無法降低」蜂蜜中之含水量,且高壓蒸氣洩露結果,亦將



導致系爭裝置氣壓不正常下降,此業經一審鑑定報告(補 充說明二)載明在卷,且與前審金屬中心鑑定結果/說明 (六)所載「加熱管若有淺漏現象,機械運作時會導致蒸 氣以高壓灌入加熱管內蜂蜜」等語相符,上訴人雖爭執一 審機械技師鑑定僅就法蘭質有無破裂說明,未就管路有無 破損導致蜂蜜於濃縮過程中滲水加以鑑定云云,惟依上開 說明可知,如管路有所破損,則濃縮蜂蜜非僅「滲水」, 而係因高壓蒸氣噴入真空之加熱管內,造成管內蜂蜜水份 大幅提昇,絕無可能尚產生蜂蜜含水量逐漸減少之現象, 是一審鑑定報告亦已就系爭機器有無破損導致漏水瑕疵乙 節加以說明,上訴人復不爭執系爭裝置鑑定時確有含水量 降低(與系爭裝置並無洩露情形之結果相符)之情形,自 足認並無上訴人所指破管瑕疵。
⑵加熱管有無破損非必以破壞性檢驗方式始能得知,已為鑑 定人所確認在卷:上訴人一再指稱加熱管之破損,非透過 破壞性檢驗方式,將系爭裝置拆解無從得知云云,惟: ①機械技師公會函文業已說明:「熱交換器亦能保持內部 蒸氣壓力在二kg/c㎡以上,依此推斷,鑑定當時『加 熱管並無破損漏水之情形』」等語,已說明縱未施以破 壞性檢驗,自壓力狀態亦得判斷系爭裝置熱交換器內部 有無破損情形,從而上訴人主張必予拆解始能得知等情 ,顯與鑑定意見不符。
②上訴人固爭執於原審鑑定筆錄未有壓力記載,顯見鑑定 人鑑定時並未注意壓力記錄云云,惟鑑定人於原審補充 說明已載明:「鑑定人於鑑定當時,亦曾注意鍋爐關機 後,蒸氣管內壓力表是否有不正常下降,而確定『鑑定 當時蒸氣管內壓力並無不正常下降』而判定無破管」等 語,即載明確有注意壓力表顯示資料,矧以鑑定人肯定 鑑定當時熱交換器蒸氣壓力在二kg/c㎡以上,適與其 所稱有注意壓力表等情相符,足認上訴人抗辯鑑定人未 曾觀察壓力表云云顯不足採,又鑑定人與雙方均無特殊 關係,且已具結為公正陳述鑑定,如確無觀察壓力顯示 ,並據此判斷並無破損情形,又何可能干冒偽證危險, 故於鑑定報告上為不實記載?
㈡前審金屬中心鑑定時不銹鋼管雖有明顯燒灼破洞,且此等破 洞顯將造成裝置效能不足而完全無法排除水份,與原審機械 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相違,足認該等破洞於原審並不存在: ⑴上訴人雖爭執前審委請金工中心鑑定時,拆下之加熱管已 明顯有破洞,足生漏水瑕疵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可知,該 等加熱管之破洞如屬原始存在,絕無可能產生含水量持續



減少(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情形,一審鑑定報告亦 已據此說明系爭裝置於鑑定當時絕無可能有洩露、破損漏 水之可能,則顯見該等加熱管之破損,至少係一審鑑定完 畢後始產生之瑕疵,惟絕非交付時所生之瑕疵甚明。 ⑵況如以系爭加熱管有如此明顯之燒灼破洞,則上訴人主張 系爭機器有瑕疵而自行委請中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時 ,竟未發現此等明顯瑕疵,對此燒灼破洞亦隻字未提,尤 足證該等燒灼破洞乃嗣後所生,非一審鑑定時即已存在。 ⑶上訴人固引據金工中心鑑定報告,主張系爭加熱管破損僅 為「淺漏」現象,尚不致造成明顯壓力異常昇降情形云云 ,惟:
①機械枝師公會業於原審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補充說明二 內載明:「若實驗當時有法蘭或鋼管裂開之情事發生, 蒸氣將以高壓高速(如強大水柱)噴入熱交換器之蜂蜜 中,則蜂蜜中水含量將大幅提升,而無法降低蜂蜜中水 含量」,此亦為金工中心九十四年五月十日鑑定報告所 肯認:「機械運作時會導致蒸氣以高壓噴入加熱管內蜂 蜜」等語,亦即加熱管破損除造成壓力異常變化之現象 外,另一明顯現象即為蜂蜜含水量「無法降低」(因高 壓水蒸氣噴入蜂蜜之故),惟原審鑑定時蜂蜜含水量確 「持續降低」,並無忽低忽高、或不減反增之情形,此 蜂蜜「含水量持續降低」之現象,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自此等雙方無爭執之現象,矧以上開鑑定報告所共同 揭示之原則,可輕易判斷原審鑑定當時並無破管情形。 ②機械技師公會此次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補充說明第二頁亦 載明:「含水量確實如原鑑定報告圖示,持續下降‧‧ ‧依此推斷,鑑定當時『加熱管無破損漏水之情形』」 等語,此等鑑定原則與金工中心鑑定意見均屬相符,足 以採認,反之上訴人所主張之加熱管於原審鑑定時已有 破損之瑕疵,顯與「含水量確隨時間經過而持續下降」 之現象相違,自不足採。
③系爭裝置於原審時已鑑定能於二十分鐘內將水分濃縮至 二十%以下,足證鑑定當時並無加熱管破損瑕疵,上訴 人就此部分僅提及鑑定之總時間為三十二分鐘,忽略其 他客觀證據,顯屬刻意誤導:
⒈系爭裝置於原審鑑定時運作時間雖為三十二分鐘,惟 依其效能確可達成二十分鐘內將水分濃縮至二十%之 要求,此觀原審鑑定報告載明:「原設計蒸氣鍋爐及 熱交換器足夠蜂蜜液排除四%水份」等語,並矧以實 際測試結果,全載排水速率為0‧二二至0‧二四%



/分鐘,即二十分鐘可達四‧四至四‧八%,足認其 效率確符合要求,上訴人所謂「系爭機器無法於二十 分鐘內將水分排除至二十%以下,其排水速率較約定 二十分鐘為慢,即係加熱管破損所造成」云云,立論 基礎已顯錯誤,洵不足採。
⒉至鑑定當日測試所需時三十二分鐘,乃因:「a.上訴 人提供之蜂蜜含水量較平均值為高。b.鑑定時設定錯 誤致未能即時達到全載運作」所致,此觀原審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鑑定報告即明,惟上訴人對此原因刻 意忽略,僅以需時三十二分鐘未達標準置辯,顯有刻 意誤導之嫌。
③況就上訴人於原審所聲請傳訊、用以證明系爭裝置排水 速率不符標準、並有漏水瑕疵之證人證詞觀之,其中證 人洪義發許瑞仁蔡炳煌江順良等人於原審一致證 稱於委託濃縮蜂蜜時,含水量經當場測量結果,均合乎 標準(即二十%以下)等語,顯與上訴人所爭執系爭裝 置之效能不足,或有破管漏水之瑕疵,未能將蜂蜜含水 量排除至二十%以下之主張相違,就此上訴人亦顯未能 自圓其說,並益足證所謂加熱管破洞於原審鑑定時並不 存在。
④加熱管如有破損瑕疵,則水蒸氣將以高壓噴入蜂蜜內, 含水量將不減反增,此為各鑑定報告所揭示之判斷準則 ,無論因此造成蜂蜜含水量不減反增,或上訴人所主張 之排水效率隨時間經過而減緩,可確認者應為系爭裝置 應無法於二十分鐘內將蜂蜜含水量降至二十%以下,惟 原審鑑定結果業已明確,上訴人所傳訊之多位蜂農復已 自認以系爭裝置脫水結果,蜂蜜含水量已達二十%以下 ,就此已足判斷系爭裝置原審鑑定時並無破損瑕疵,事 後金工中心所鑑加熱管之破損,應屬事後人為故意造成 ,並非被上訴人施工完成時即已存在。
⑤系爭裝置既能達二十分鐘內將蜂蜜含水量排除至二十% ,從而上訴人所辯「排水速率較約定之二十分鐘為慢, 即係加熱管破損所造成」云云顯與卷證不符,其主張自 無足採。
㈢關於金工中心鑑定意見之瑕疵,駁斥並說明如下:  按系爭裝置乃透過加熱管內真空循環,外部高壓蒸氣加熱, 再行冷卻之反覆程序以達排除蜂蜜中含水量之效果,經查: ⑴上訴人所引金工中心鑑定意見所載「淺漏致壓力上昇下降 不明顯」等語,惟系爭裝置乃高壓高溫之設計,並無淺漏 可能: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工程糾紛鑑定報告」補充說明所 載,「淺漏」係指一般「開放式系統」有細縫,內部之水 或油脂因重力而緩慢流出,於封閉式壓力容器並無所謂淺 漏一語,蓋壓力容器在有微小裂痕時,高壓蒸氣即自細縫 或裂痕、破洞噴射洩出,無法維持原有壓力甚明,查系爭 加熱器裝置乃封閉構造,加熱管內部為真空,外部為高壓 高溫水蒸氣,內外部氣壓差距甚大等情,此為雙方所不否 認,則內部之加熱管一旦有裂痕或破損,外部高壓蒸氣必 以高速狀態噴入加熱管內,此為卷附所有鑑定報告所認同 之原則,則因高壓蒸氣噴入加熱管緣故,加熱器內部壓力 即無法提昇,亦無法維持高壓狀態,反之原為真空之加熱 管內部,亦因高壓蒸氣噴入造成蜂蜜含水量大幅提昇,根 本無法達成脫水之目的,所謂「因洩露孔小所以壓力下降 與壓力上升均不明顯」,於系爭裝置運作時並無可能發生 ,因系爭裝置為封閉高壓蒸氣設計,而非開放式系統,無 可能令熱水等液體自破損處緩慢流入甚明。
⑵機械技師公會報告並敘明:「本會確定鑑定當時『加熱管 無破洞』」等語,已向 鈞院保證該部分鑑定並無錯誤或 漏未審酌其他條件之可能,自足採為判斷基礎,矧以系爭 裝置因屬封閉式高壓裝置,並無淺露導致壓力無明顯昇降 、致鑑定時未能發現破洞之可能,應足認定原審鑑定當時 ,金工中心鑑定時所發現之加熱管破損情形並不存在,該 破損應係原審鑑定後遭人為破壞,洵可認定。
⑶依加熱管製造及被上訴人施工過程,絕無可能造成如金工 中心所指之加熱管由內向外之燒灼破洞,顯見係事後他人 所為:
被上訴人所以肯認該加熱管之破洞絕非施工時造成,非但 僅據機械技師之鑑定意見,主要原因在於加熱管於本件施 工過程需焊接之時點有二:①以不銹鋼板製成鋼管時,需 將捲成之鋼板,於接合處自外側一直線加以焊接至底部。 ②製成之不銹鋼管,與加熱器上下部分管板部分結合時, 需於鋼管端部作環狀焊接。亦即,加熱管於製造及施工過 程中可能由製造商及被上訴人焊接處,僅有可能有上開部 分,惟金工中心之鑑定意見就系爭加熱管之破洞,已清楚 說明該破洞係「由內向外燒灼而成」,且該破洞復非位於 製造或施工過程中任何可能之焊接處,而係存在於毫無關 係之加熱管內壁,顯見該等破洞絕非被上訴人施工時即已 形成,而顯係嗣後由他人補行燒灼而成。
㈣關於慶齡中心鑑定意見之瑕疵,駁斥說明如下: 本件關於系爭裝置之爭議,乃在被上訴人施作之裝置有無預



定之效能(即能否於二十分鐘內將水份排除四%以上),是 運作之循環流程、整體設計均為鑑定之重點,卷附三份鑑定 報告,僅有機械技師公會乃就系爭裝置之運作過程、設計原 理加以整體鑑定,其餘均係就已存在之破洞瑕疵(該瑕疵之 形成時點尚有爭議),令鑑定單位純就管上破洞加以判斷, 未就整體運作過程及設計原理綜合審酌,自有掛一漏萬之缺 失可能,經查:
⑴鑑定意見所載因自來水之氯造成之加熱管之孔蝕效應已與 破損現狀及系爭裝置運作實務相違:
依慶齡工業研究中心鑑定意見所載:「當缺陷側之介質為 開放式之自來水時,自來水中消毒用之殘留氯含量往往會 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焊道上形成孔蝕效應,屬於一種電化 學反應,尤其在有焊蝕缺陷處,孔蝕現象會被加速之進行 ,造成材料劣化,在很短時間內即可能形成貫穿,有如蟲 在鑽洞,電化學學理上稱為蟲洞」、「隨著運轉之時數增 加,自來水中之氯於沃斯田鐵型不銹鋼之焊接處成孔蝕效 應,在短時間內即造成貫穿及孔洞擴大現象」云云,亦即 該鑑定報告認加熱管孔洞形成之原因如下:
①加熱管之瑕疵係使用有縫鋼管於制作時已有焊孔缺陷。 ②該焊孔缺陷處因加熱管外之自來水之殘留氯而形成孔蝕 效應。
③因孔蝕效應而自缺陷處,由外向內貫穿鋼管形成蟲洞, 導致加熱水混入管內蜂蜜造成污染。
⑵惟查上開鑑定意見顯有下列明顯與現狀不符之瑕疵而顯不 足採,詳析如下:
①系爭加熱管之破洞,乃係以電焊「由內向外」補行燒灼 造成,業經金工中心鑑定說明,與上開鑑定意見氯侵蝕 焊接瑕疵,造成「由外向內」孔蝕作用不同:
鑑定意見雖以系爭加熱管之破洞乃係原始焊接施工時未 臻完善所造成之缺陷,嗣後缺陷側為開放式之自來水時 ,因自來水中之消毒氯會形成孔蝕現象,有如蟲在鑽洞 ,最後造成貫穿結果云云,惟卷附金屬中心九十四年五 月十日之鑑定報告第三頁業已明載該加熱管之破洞為「 自加熱管內部以電焊方式補行灼出之破洞」等語,明指 該破洞係以電焊方式「由內向外」燒灼而成,而非上開 鑑定報告所載「由外向內」侵蝕之蟲洞,已足以推翻上 開鑑定意見,若再與系爭裝置實際運作並無所謂可形成 孔蝕效應之氯成分(詳後說明)、及前述之鋼管製造時 根本無可能形成此等焊接等情參照,益足證上開鑑定報 告之不足採信。




②加熱管外側乃係以高壓「水蒸氣」(即純水)加熱,鑑 定意見所稱自來水含氯並造成侵蝕現象顯無可能: 上開鑑定報告以加熱管外側之自來水中含有消毒用之氯 ,該等氯成分會就焊接缺陷形成孔蝕現象而蛀蝕並貫穿 加熱管云云,惟系爭裝置乃係以高壓高溫水蒸氣方式加 熱,加熱器內部(加熱管外側)為高溫高壓之水蒸氣, 所謂水蒸氣即為不含任何化學物質之純水成分(H2O) ,並不含任何氯成分,自無可能如鑑定報告所載加熱管 外之自來水之氯成分會形成孔蝕現象,參以整份鑑定報 告一再記載「管外為開放式之自來水循環」、「管外高 壓之水將由孔洞洩露至管內造成污染」,顯見鑑定機關 對於系爭裝置之加熱設計認知顯有違誤,根本未審酌系 爭裝置設計及實際運作程序,僅有照片判斷破洞原因, 誤以系爭裝置係採熱水於加熱管外加熱之方式,並據而 推出錯誤之結論,該等鑑定報告自不足採。
③系爭加熱管不論係製造或施工時,均無可能於破洞處進 行焊接動作,益足認鑑定報告認此為焊接時所造成之瑕 疵顯不足採:
查加熱管於製造時係以不銹鋼板捲成管狀後自外側為直 線焊接,被上訴人施工時,亦係將加熱管與加熱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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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廳蜂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