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91年度,25號
SYEM,91,營秩,25,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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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秩字第二五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白警刑
字第0九一00一八三八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九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東山鄉○○村○○路○段一號「采荷書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無照販賣易燃、易爆如附表所示之危險物品。二、查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在場關係人李麗珠於警訊時之陳述。
(三)台南縣消防局第一消防大隊東山分隊之 (三)台南縣消防局第一消防大隊東山分隊之警員於上開時、地查獲上情之現場照
片二張,並有扣押書及保管單各乙紙在卷可稽。 (四)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移送人甲○○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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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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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沖天炮(超速火箭) │ 三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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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