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97年度,236號
TCHV,97,抗,236,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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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務人賴文峰等26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529
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等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賴文峰等26人強制執行,因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用,經原法 院於96.12.07再次發函命其5 日內繳納測量費用,該通知並 於96.12.11送達,詎其逾期仍未繳納,原法院乃據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茲抗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債權讓與之受讓人乙○○不服原法院所為駁回其 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查本件原 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債務人等 之全部(含本案所載之全部債權)債權讓與抗告人即債權受 讓人乙○○,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 於96.12.25具狀向執行法院陳報,原法院仍於96.12.27以原 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繳納測量費用為 由,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理由,亦不合法。況房 屋部分未繳納測量費,則土地部分仍應拍賣,更不能駁回土 地部分之拍賣聲請。又抗告人乙○○受讓本件債權,自應受 讓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繳納之執行 程序費用全部,因抗告人乙○○願意繳納測量費用,原法院 未再催告抗告人乙○○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 請,將造成抗告人乙○○受到前已繳納執行費用之損害,請 將原裁定予廢棄,准許續行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 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 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1定有明文。是以,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繳納 必要之費用而不預納,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本件抗告人即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用, 經原法院於96.12.07再次發函命其5 日內繳納測量費用,該 通知並於96.12.11送達,詎其逾期仍未繳納,原法院乃據以 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核無不合。按債權人固得將 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惟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 讓人,並應告知以關於主張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民法第 294條及第296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既已 逾繳納測量費用期間,受讓債權之抗告人乙○○自應於原法 院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前主動繳納測量費用,其明知 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繳納測量費用 ,且已逾執行法院通知之繳納期限,仍不為主動補繳,從而 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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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