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上訴人 戊○○○○○○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上訴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97年0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08月13日上午09時2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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