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號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95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82號、3237號、4548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二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及乙○○部分均撤銷。
丁○○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應如附表三之一之㈠所示,宣告沒收及抵償。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應如附表三之一之㈡所示,宣告沒收及抵償。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乙○○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已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土造槍管半成品1支,應如附表三之二之1所示,宣告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應如附表三之二之2所示,宣告沒收及抵償。
事 實
一、丁○○(原名劉全崇,綽號「古意」,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於民國90年3月19日以89年度易字第487號判處有期徒 刑7月確定,於91年7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 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所 示時間地點,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一)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由黃進添(綽號
「阿添」)以家中(04)0000000號電話,撥打丁○○所有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兩人相約至彰化縣溪湖鎮○○ 路328巷50弄28號附近,①(販毒所得如附表二,下同)由 丁○○連續販賣海洛因予黃進添5次;又連續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予黃進添2次,每次交易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1千元 ,②其中1次係由丁○○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進添, ③另其中1次係由丁○○指示與其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余翹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 年度訴字第95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 確定)交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進添,由黃進添交付1千元予余翹 延轉交丁○○。合計販賣海洛因所得為5千元,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所得為2千元。(未扣案,以黃進添所述購買海洛因5 次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每次1包1千元計 算,為有利丁○○之認定)
(二)自93年1月底某日起至同年2月間某日止,在彰化縣埔心鄉○ ○村○○路○段279巷口附近,由乙○○出面向丁○○購買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交易金額分別為5百元、1千元 ,合計販賣所得為1千5百元(未扣案,以乙○○所述之次數 2次,及金額5百元、1千元各1次計算,為有利丁○○之認定 )。④其中1次係由丁○○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乙○○ 1千元,⑤其中1次由丁○○指示與其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余翹延交甲基安非他命予乙○○ ,由乙○○交付5百元予余翹延轉交丁○○。
(三)於92年底某日,在丁○○彰化縣埔心鄉○○路427巷1號住處 或余翹延(綽號「阿延」)彰化縣員林鎮○○路1巷20弄21 號住處等地,⑥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余翹延3次,其中 交易金額2次各5百元,1次1千元,合計販賣所得為2千元( 未扣案,以余翹延所述之最低次數3次及價格5百元2次,1千 元1次計算,為有利丁○○之認定)。
(四)於93年初某日,⑦丁○○販賣海洛因予余翹延1次,交易金 額5百元,販賣所得為5百元(未扣案,以余翹延所述之最低 次數1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丁○○之認定)。(五)自93年農曆過年期間(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某日起至93 年6月13日止,在張家展南投縣名間鄉○○村○○路○段202 巷7號住處,⑧連續多次販賣海洛因予張家展,每星期2次, 其中5次,交易價格各為2百元,其餘交易價格各為2千元, 合計販賣所得為7萬1千元(未扣案,以張家展所述之期間計 算,最少為20週,每週最少次數2次,合計40次,其中5次以 最低價格2百元計算,其餘35次,以最低價格2千元計算,為 有利丁○○之認定)。
(六)自93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⑨連續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與張家展3次,其中2次交易金額各為2千元,其餘1次交 易金額5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4千5百元(未扣案,以張家 展所述之最低次數3次及價格5百元1次,2千元2次計算,為 有利丁○○之認定)。
(七)嗣於93年6月12日23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與明 慶街口為警查獲,並在車牌號碼W9-2081號自用小客車上, 扣得丁○○所有供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合計3.3公 克),始查悉上情。
三、乙○○(綽號「阿松」)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於92年5月31日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為 同年6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仍未悔改,明知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3年1月中旬(農曆過年前),在彰化 縣埔心鄉○○路某處,⑫同意「阿明」以土造槍管半成品1 枝作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數量約可施用2次)予「阿明」(起訴意旨誤認被告余翹 延及丁○○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四、丁○○復承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先以自己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販入甲基安非 他命後,再由黃朝欽(綽號「黑人」,已於95年2月2日死亡 )自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19日止,以撥打電話方式 ,連續向丁○○(起訴書誤贅載乙○○)表示要購買甲基安 非他命二次,二人約定交易地點後,⑩由丁○○自己販賣交 付1次,⑪另1次則由與丁○○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乙○○(以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送交,地點則為彰化 縣溪湖鎮黃朝欽住處或彰化縣員林鎮火車站附近之全虹遊戲 場內,丁○○共計交付2次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朝欽,每次交 易金額5百元,丁○○合計販賣所得為1千元(未扣案,以黃 朝欽所述之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丁○○及 乙○○之認定)。
五、嗣於93年2月12日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段276巷6號乙○○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因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上開改造槍管1枝及其所有供聯絡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行動電話2具(門號分別為0000000 000、0000000000號)、與本案無關之供其自己施用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供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另於
93年2月12日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47之3號前 ,為警查獲丁○○,並在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PM-9148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供分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毒品用之空塑膠夾鍊袋7個、 吸管杓子1支及上開供聯絡販毒所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 0號)1具、與本案無關之不明粉末1小包(淨重0.22公克) 。
六、丁○○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一)自92年底起至93年年初止,在丁○○彰化縣埔心鄉住處,連 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余翹延2次(均已施用一空 ),於92年底期間,在同上處所,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少許予余翹延3次(均已施用一空),其中有數次 係作為委託余翹延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家之代價。(二)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9日以後之1月間某日止,連 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乙○○5次(均已施用一空 );另於同一期間,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少許 予乙○○5次(均已施用一空),其中有1次轉讓甲基安非他 命係作為委託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朝欽之代價。(三)於93年農曆過年(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後某日,轉讓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有海洛因之香煙1支)予張家展1次(已 施用一空)。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田中分局 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乙○○、同案被告余翹延於警詢中之自白,確係出於被 告乙○○、同案被告余翹延任意性而為,並未遭以不法方式 取得一節,已據原審勘驗被告乙○○、同案被告余翹延警詢 光碟無誤,有原審94年11月2日、94年9月21日勘驗筆錄在卷 可徵,又查無其他足以影響渠等自白任意性之處,故被告乙 ○○、同案被告余翹延分別於警詢中所述,均係出於任意性 ,先此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
,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 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 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 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 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 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即被告乙○○、同 案被告余翹延於警詢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有前後陳述不符 之情形(詳如下述),另證人張家展、黃進添於警詢及法院 審理時供述之部分細節,亦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詳如下 述),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 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 ;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 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 ,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警 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之情形時,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自明。本件證人黃朝欽已於 95年2月2日死亡一節,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憑,其就上開時 、地向被告丁○○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於 93年2月13日警詢中,就時間、地點、價格、聯絡方式陳述 甚詳,黃朝欽復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與警詢中所述相同之內容 ,且警詢筆錄之製作,距所述最後一次毒品交易日期不到1 個月,其並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時 記憶自較深刻,且較無利害權衡,黃朝欽先前警詢時所述具 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此因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本 案證人黃朝欽、張家展、黃進添、證人即被告乙○○、同案 被告余翹延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述,未曾提及檢察官 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證人黃朝欽、張家展、黃進添等 人均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時記憶自 較深刻,證人黃朝欽於法院審理時已經死亡無從再為傳訊, 另證人張家展、黃進添、證人即被告乙○○、同案被告余翹
延已分別於原審、本院前審到庭作證接受詰問(詳如下述) ,又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證人黃朝欽、張家展、黃進添、 證人即被告乙○○、同案被告余翹延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 為證述,自得為證據。
二、實體之說明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丁○○固坦承上開轉讓第一 、二級毒品予余翹延、張家展、乙○○之犯行,惟矢口否認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告乙○○亦矢口否認販賣第二級毒 品,被告丁○○辯稱:伊沒有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證人黃進添等人所說關於販賣毒品部分不實在,他們有要伊 調毒品,伊有幫忙調,黃進添、張家展與伊有仇隙云云;被 告乙○○辯稱:綽號「阿明」者有時會來找伊,因為二人均 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有時伊會請綽號「阿明」者施用 ,有一次「阿明」來找伊,並且一起施用毒品之後,「阿明 」就將扣案之槍管寄放在伊這裡,伊沒有交給他甲基安非他 命,伊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伊是和「阿明」等人一起去買 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二)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余翹延、證人即被告乙○○ 、證人黃進添、黃朝欽、張家展證述屬實,其證述內容摘要 如下:
1、證人即同案被告余翹延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 品安非他命 (即甲基安非他命,下同)係向何人購買的?價 錢如何?)伊都是向綽號「家同」之丁○○及綽號「阿林仔 」之曾永林等人購買的,向丁○○買比較貴,1錢(甲基) 安非他命要價3千元或3千5百元不等,向曾永林買比較便宜 ,1錢(甲基)安非他命要價2千5百元至3千元不等。(問: 你有無販賣毒品?何種毒品?如何販賣?)伊沒有販賣毒品 ,伊因為跟丁○○比較熟,所以別人要向丁○○購買毒品時 ,丁○○常常會叫伊幫忙送,而伊只是分得一些免費的(甲 基)安非他命施用而已。(問:你幫丁○○送何種毒品給購 買的人?)大部分是幫丁○○送(甲基)安非他命給人,有 時候也會幫忙送海洛因毒品。(問:你幫丁○○分送毒品, 他沒有給你佣金嗎?)沒有,只有給伊一些(甲基)安非他 命施用,當作「走路工」而已。(問:除了丁○○及曾永林 外,乙○○、黃朝欽、黃進添及汪惠貞等人有無販賣毒品? 何種?有無施用毒品?何種?請詳述。)據伊所知乙○○有 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有時候乙○○缺貨時,會 叫伊向丁○○調一些毒品給他,而且價錢都要壓低,否則他 就沒得賺,他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毒品,‧‧‧黃進添有施用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但伊不知他有無販賣毒品
,而汪惠貞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伊也不知她有 無在販賣毒品。(警方搜索乙○○住處所查獲的改造槍管【 已通槍管】1枝,你是否知道何人擁有槍械等物?)……丁 ○○也擁有1把類似「PPK」的短槍,伊親眼看過。……(警 方提示93年1月19日17時24分5秒,由綽號「阿松」之乙○○ (A)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給 你(B)的談話內容:「A:阿賢,你在那?B:山上。A:『 阿林仔』有跟你在一起嗎?B:沒有,怎樣?A:要東西【指 毒品】B:要多少你跟我講就好了,我這裡有啊。A:『阿林 仔』給我3(指3千元)而已,可以也一樣嗎?B:『查埔』 的嗎?A:對。B:35啦(指3千5百元)讓我賺五百。A:好 啦,要幫人送過去哦!B:送去哪裡?A:田中。B:好啊。A :但我們現在沒現金給人家啊。B:為什麼沒現金給人家? 那麼好笑。A:我身上都沒現金,要『東西』過去人家錢才 給。B:我說我身上有『東西』你聽不懂?A:你那邊有多少 ?B:『東西』全部都在我這裡,你聽不懂。A:你過來家裡 載我,『東西』是你自己個人的嗎?B:你不要管個人或是 誰的,就35啦。A:我們一人5百。B:好啊!不然我都跑白 工。A:好啊!B:你先回家,我處理好再過去找你。A:不 能太久。B:我現在跟人講另外一條,這條可能比你那條更 大條。A:好啊,你那邊先處理,儘量快點。B:我知道。」 問:是否有此事?)有的,確是「阿松」(指被告乙○○) 打電話給伊的內容沒錯,但當時的情形是丁○○與曾永林二 人在電玩店內玩,暫時將他們二人的毒品交給伊保管,伊在 車上時乙○○剛好打電話來要買毒品,所以才會有上述對話 ,乙○○講一人5百元是伊想與乙○○偷賣一些丁○○與曾 永林寄放的毒品賺一些錢加油用的。(問:上述譯文中所說 的「東西」是指什麼?)是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問:「查埔」所指何物?)是指(甲基)安非他命。 (「查某」、「粗的」、「細的」、「硬的」、「軟的」係 所指何物?)「查某」、「細的」、「軟的」係指海洛因毒 品。「粗的」、「硬的」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等語( 93年2月12日警詢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47 至51頁);另於93年10月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的來源?)跟丁○○拿的,時間伊忘了,大概 是92年被查獲前11或12月時候,伊是跟他拿,沒有跟他買, 要來吃,伊和他是朋友。(何時開始幫丁○○將毒品交給買 家?)92年11、12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買家。買家 伊已經忘記了,大概2、3次,地點也忘了。買家大概5百元 、1千元都有。(為何要幫丁○○將毒品交給買家?)只是
幫他拿給買家而已,伊忘記時間了,因為伊有海洛因的毒癮 ,所以要跟他拿海洛因施用,他就要求伊順便把毒品拿給買 家,都是伊一個人拿給對方的。第一次伊忘記了,大概是92 年的時候,最後一次是93年1月,但是不確定,對方拿錢給 伊之後,伊就拿給丁○○。(丁○○一次給你多少毒品?) 大概都是夠用而已。(與丁○○有仇恨嗎?)沒有,伊沒有 陷害他。(是否有調「貨」【指毒品】給乙○○?)乙○○ 有打電話問伊,但是伊貨沒有給他,伊叫他去找別人。(乙 ○○是否有向丁○○購買毒品?)伊不知道,乙○○與丁○ ○原本就認識,但伊不知道是否有向丁○○買毒品。(黃朝 欽是否有幫丁○○賣毒品?)伊不知道。時間太久了,伊忘 記了。黃朝欽是跟丁○○買毒品,買來自己施用,伊有看到 黃朝欽跟他買(甲基)安非他命,伊看到的次數1次或2次, 買了幾次伊不知道。(曾否目睹丁○○擁有1把PPK的短槍? )有,在丁○○的家,大概92年10、11、12月的時候,正確 日子伊忘記了。(丁○○於93年4月21日被查獲的手槍是否 為你所看過的手槍?)是。(最後一次幫丁○○送海洛因是 何時?)伊忘記了……(對於你有幫丁○○交付毒品給買家 有何意見?)有,是伊帶他們去而已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 3237號偵查卷第63至64頁);又於94年4月13日偵查中具結 供述:(毒品來源?)甲基安非他命是跟丁○○買的,也有 免費拿的,時間大約是92年年底,有時候在伊家交貨,有時 候在丁○○住處,每次交易金額5百元到1千元,次數大約3 、4次,最後一次我忘記了。免費拿的部分,伊如果沒有錢 的時候,去找他,他就會給伊,時間大約是92年年底,次數 也是3、4次。海洛因部分,大約93年年初跟他買的,最後一 次時間伊忘記了,總共1、2次。(是否於92年11月間到93 年1月間有幫丁○○把毒品拿給買家?)伊是有跟他買,… …。(乙○○是否有請你幫其他買家調取毒品?)沒有,電 話中是有講,但是這條交易沒有成功,伊沒有做,乙○○後 來去找丁○○。(乙○○為何會打電話給你?)因為他找不 到丁○○所以才來找伊,然後問伊這邊有沒有東西,是什麼 東西伊已經忘了,不知道是海洛因還是甲基安非他命。(是 否有看過黃朝欽跟丁○○購買毒品?)有,大約是92年年底 ,因為是伊去丁○○那邊購買毒品,看到黃朝欽也在那邊買 毒品,他是買(甲基)安非他命。(丁○○曾經免費提供給 你哪種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有,是伊自己 跟他要的,海洛因是在92年底至93年初,伊沒錢才跟他要, 他有就會給伊,次數忘記了,大約1、2次,因為他沒有賣很 大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查卷第79至80頁)。另於
本院前審時具結證述:(在93年初有無向丁○○購買海洛因 ?)沒有,伊等是一起去買的,(92年底你有向丁○○買安 非他命?)伊等付一些錢一起去買的,(在92年11月、12月 至93年1月,丁○○有無叫你將安非他命拿給不認識的人? )忘記了,(你有看過黃朝欽向丁○○買安非他命?)不曾 ,(既然現在說沒有向丁○○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沒有替 他送毒品,為何在警詢時說有?)當時啼藥(藥癮發作), 精神恍惚,(警詢中警方所提示的通訊譯文,問:你在電話 中所稱「查某」、「細的」、「軟的」係何指?你回答是海 洛因、問:你在電話中所稱「粗的」、「硬的」係何指?你 回答是指安非他命,是否你的回答?)是。他寫在單子上叫 伊回答,(有無跟丁○○拿過免費的毒品?)有,(甲基) 安非他命、海洛因二樣都有,(何時、何地?)忘記了,( 約幾年?約幾次?約在92年底?)是,(海洛因有無5次? )2、3次,(甲基安非他命也是在該期間?幾次?)也是2 、3次。但是他請伊的。吃藥的人有時會互相請,有時在他 家,有時在伊家等語(見本院更一審第一卷第233、234頁) 。雖其於本院前審改稱是一起去買的云云,惟與其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所證不符,且其於警、偵訊所述,對於交易之細節 證述甚詳,當非任意攀誣之詞,其嗣後翻供,諒係與被告丁 ○○同時在庭,為免得罪丁○○所為之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且其於偵查中同時具結證稱,丁○○轉讓毒品給伊時,同 時請伊將安非他命交給買家,並向買家收取價款後,交給丁 ○○,則其顯然就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若非屬實,其當無自白此 部分犯行而故為不利丁○○之證述,是應以其先前之證述較 可採信。至於其與被告丁○○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依余翹延所述,約從92年11、12月起至93年1月,金額5百元 、1千元都有,及乙○○亦曾供稱,「阿延」即余翹延亦為 藥頭等語,對照上開被告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 時間及金額,應認為係共同販賣予黃進添1次1千元,共同販 賣予乙○○1次5百元,併此敘明。
2、證人即被告乙○○於93年2月13日警詢時證稱:(警方執行 搜索你是否在場?當場查扣何物?有何人在場?)警方執行 搜索時有伊和女友汪惠貞在場,並在伊住處房間內查扣海洛 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注射 針筒1支、改造槍管1支、行動電話2具(0000-000000、0000 -000000)等物品。(警方查獲右記違禁物是何人所有?作 何用途?汪惠貞在場作何事?)都是伊本人所有,海洛因是 伊自己施用,吸食器是伊製作後與汪惠貞共同使用,汪惠貞
於本(2)月12日凌晨3時許買便當到伊住處……2支行動電 話是藥腳跟伊調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及伊向藥頭調藥 (指毒品)所使用,改造槍管是綽號「阿明」男子送給我, 並叫伊自己到玩具店找小型四五玩具手槍將槍管換掉再裝上 該改造槍管即可擊發實彈使用。(綽號「阿明」男子於何時 ?何地?將改造槍管交付給你?有無代價?組裝完成後作何 用途?)於今(93)年1月中旬過年前,詳細時間伊記不清 楚,在伊家前面的中正路上「阿明」將改造槍管交給伊,代 價就是以(甲基)安非他命換取,如果伊有錢組裝完成是想 拿來防身。(你知道綽號「阿明」男子現住何處?本名及聯 絡方式為何?改造槍管來源為何?另外你所述之藥頭和藥腳 有哪些人?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請詳述)「阿明」本名伊 不清楚……至於改造槍管是伊拿可施用2次的安非他命給他 ,而他才送給伊,藥頭、藥腳有綽號「阿延」(事後查證本 名為余翹延)、「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你們 的術語「查埔」、「查某」、「粗的」、「細的」、「硬的 」、「軟的」所指為何?)「查埔」、「粗的」、「硬的」 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某」、「細的」、「 軟的」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毒品。‧‧‧(你有無販賣海 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伊都是幫朋友調藥,都帶他 們去找藥頭「家棟」、「阿延」,然後再從中分得一些海洛 因和甲基安非他命供自己施用。(你所指的吸毒朋友有那些 人?)像是綽號「黑仔」、「阿民」(事後查證本名為陳志 民)、「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和尚」、「 小涵」、「阿延」(指被告余翹延)。(根據警方通訊監察 你所持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92年11月28日至93年2月1日 期間和前所供述綽號「黑仔」(聯絡電話0000-000000)、 「阿民」(聯絡電話0000-000000)、「阿偉」(聯絡電話 係都使用公共電話及0000-000000)、「和尚」(聯絡電話 0000-000000)、「小涵」(聯絡電話0000-000000)、「阿 延」(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人有毒品交易情形,你作何 解釋?)「黑仔」、「阿民」、「阿偉」、「和尚」、「小 涵」、「阿延」需要毒品,伊幫他們當面跟「家棟」接頭, 然後價錢他們自己去談,……(你於何時?何地?幫「黑仔 」、「阿民」、「阿偉」、「和尚」、「小涵」、「阿延」 等人跟「家棟」接洽毒品買賣?)帶他們和「家棟」接洽毒 品買賣時間都在晚上,期間大概是從去(92)年12月開始至 最後一次是今年過年前左右,地點都在埔心鄉○○路與中正 路279巷口交易,詳細時間、地點伊記不得。(你有無替「 家棟」本名丁○○的藥頭運送販賣毒品?)有,伊幫「家棟
」送甲基安非他命給「黑仔」,並向「家棟」拿取一些甲基 安非他命自己施用,沒有拿過錢。(你於何時?何地?幫「 家棟」送甲基安非他命給「黑仔」?前後共幾次?)伊於去 (92)年11月底某天晚上曾經幫「家棟」從埔心路上取貨後 送甲基安非他命到「黑仔」他員林的住處,正確地點記不清 楚了,……(「阿林仔」(本名曾永林)、「阿延」(本名 余翹延)、「家棟」(本名丁○○)等三人是否一起在販賣 毒品?有無親眼所見?何時?何地?)「阿林仔」伊只看過 他和「家棟」在一起,是沒看過他販賣毒品,至於「阿延」 、「家棟」據伊所知就有在販賣毒品,伊有在場看見,時間 次數太多伊記不得了,地點都是在埔心鄉附近,詳細地點伊 也記不得。(「黑人」(本名黃朝欽)、「阿添」(本名黃 進添)、「阿偉」(本名吳維乾)等三人是否經常介紹買家 向「家棟」或透過你買毒品?從中獲利多少?)「黑人」和 「阿偉」是有介紹朋友向「家棟」或透過伊買毒品,至於「 阿添」,伊只見過他和「家棟」在一起,但是沒有透過伊買 毒品。獲利部分,伊沒有向他們拿過錢,都是他們給伊甲基 安非他命作為代價。(你是否知道「家棟」擁有槍枝及販賣 毒品所使用之電子磅秤等違禁品?)伊沒見過,伊於92年11 月底,他開PM-9148號自用小客車載伊一起去送毒品時,在 他車上看到電子秤等語(90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23 至29頁);於93年10月13日偵查中具結供述:(毒品來源? )伊是向員林全虹遊戲場一位叫作「阿中」拿的。(是否有 向丁○○拿毒品?)伊有向丁○○拿毒品,從92年12月到93 年1月份,跟他要甲基安非他命大概5次,伊也有跟他要海洛 因,也約5次。(為何丁○○會給你毒品?)因為伊等都是 鄰居,也有親戚關係,伊難過的時候就跟他要。(警詢中所 言是否實在?)實在。……(譯文中顯示你有幫丁○○送毒 品或是介紹買家,有何意見?)因為伊一些吸毒的朋友,他 們會問伊要去哪裡拿毒品,伊說要找人拿,要打電話給丁○ ○,然後伊就跟伊朋友一起去找丁○○拿甲基安非他命,1 次1千元,他們自己和丁○○接觸。(何時開始介紹朋友向 丁○○買毒品?)92年年底開始介紹「阿圳」、「阿明」、 「阿奇」,其他的伊忘記了,大概有3、4人,最後一次伊已 經忘了。(是否有獲得益處?)伊會主動向丁○○要毒品, 丁○○會給伊。(介紹買家向丁○○購買毒品次數?)伊忘 記了,交易成功的也好幾次。(問:如何知悉交易成功?) 伊帶朋友去,由他們自己去交易,回來的時候伊有問他們, 他們說有買到了。(是否有向余翹延調過毒品?)沒有。… …(幫「阿明」調過幾次毒品?)好幾次,伊是幫他向丁○
○調毒品,調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有。(槍管是否「阿 明」送你的?)是「阿明」送伊的,伊跟他說你拿這個給伊 沒用,他要伊先收起來,伊跟他說伊拿這個會有問題等語( 見93年度偵字第5082號卷第100至102頁)。另於原審具結證 稱:……(電話中如何陳述?)伊都說伊要「東西」(台語 ),因為伊之前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比較多,所以丁○ ○知道伊都是需要(甲基)安非他命。至於內容伊不太記得 。印象中會在廟那邊會合,他會跟伊說多少錢,伊才拿錢給 他。伊去的時候,會先拿錢給他,伊在那裡等候,他之後才 會拿毒品回來,有時候大約都等了約2、30分鐘,等了約好 幾次。(當時每天需要施用多少次?)因那是伊和別人合夥 購買,不是伊一人的。伊每天大約施用3、4次。(你除了跟 丁○○拿之外,是否還有跟其他人買?)也有找別人,伊會 先找他,有時候他不在,找不到他,伊會去找別人買。(跟 丁○○那邊拿的次數有幾次?)拿不到幾次。因為拜託他拿 的次數不超過10次……(之前在警詢、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 ?)實在等語(見原審95年1月20日審判筆錄第14至17頁) ;又於本院前審具結證稱:(有向丁○○購買過毒品?毒品 種類?)伊跟朋友公家(台語)出錢,拜託丁○○幫伊拿, 拿(甲基)安非他命,(此種狀況有幾次?)忘記了,(你 拿多少錢?)都是朋友公家(台語)出錢,有的出500、100 0元,合一合3000元(你曾介紹別人跟丁○○買毒品?)不 曾,(你曾經介紹綽號阿明、阿奇、阿圳、小涵跟丁○○買 毒品?)伊是說大家公家(台語)出錢去買,伊去買,一起 去廟裡等,拿到公家(台語)分一分,阿明等人是跟伊一起 合資的人,伊錢交給丁○○,丁○○叫伊在他家附近的廟等 ,丁○○拿來,伊等分一分再離開,(跟阿明等人去買約幾 次?)事情經過太久了,忘記了,有幾次,次數伊忘記了, (每次都是5個人一起?)不是,每次都是2個人,伊有時跟 阿明、有時跟阿奇、有時跟阿圳、有時跟小涵,個別,(多 少錢?)有時較多錢,就一人出1500元,合起來3000元,有 時一人出1000元。跟他們合買幾次忘記了,都是買(甲基) 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41、42頁)。3、證人黃進添於93年2月12日警詢中證述:(你認識丁○○多 久了?與他是什麼關係?)伊認識他大約2個月之久,是一 個真名不詳綽號「鐵牛」的朋友介紹認識的,伊跟他是朋友 關係。(你平日是否有施用毒品的習慣?若是有,是吸食何 種毒品?為何原因施用?)伊偶爾有吸用甲基安非他命,還 有嗎啡,但是不是常吸食,因為伊的家庭壓力很大,不小心 接觸到毒品,發現可以麻痺自己,所以才會想到施用毒品。
(你所施用的這些毒品來源為何?購買幾次?如何聯絡賣方 ?)伊這些毒品大部分是向綽號「家棟」丁○○買的,伊是 從今年過年前開始向他買嗎啡,大約買了5次左右,他每次 賣伊1小包算我1千元,伊都是用伊家電話(04-0000000)打 「家棟」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他聯絡,然後約定地 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與丁○○購買毒品曾在何處交易 ?)伊與丁○○購買毒品都是與他約在我居住地旁的大水圳 旁,都是在晚上。(你除了向丁○○買嗎啡外,是否有替他 或其他人買賣毒品,或轉託代送毒品?)伊除了自己吸食毒 品外,並沒有替丁○○及其他人買賣毒品,或轉託代送毒品 。(你認不認識余翹延及曾永林、黃朝欽這三個人?知不知 道他們三個人有替丁○○販賣毒品?)我都不認識,也不知 道他們與丁○○共同販賣毒品,只知道丁○○有在販賣毒品 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58至59頁)。另於93 年10月1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是否有幫丁○○運送或是轉 送毒品?)沒有。(施用何種毒品?毒品來源?)一、二級 都有,毒品都是向丁○○購買,時間伊忘記了,大概是93年 1、2月,小包1包1千元,重量伊不知道。(向丁○○拿過幾 次毒品?)3、4次。都是在伊家門前大圳旁邊。(你與丁○ ○購買毒品稱「查某」,「查埔」是指何種毒品?)「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