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弄六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
度執聲字第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9700220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