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91年度,131號
PCEV,91,板聲,131,200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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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相 對 人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榮治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姜榮治」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姜榮治」。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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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