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341號
TPHV,97,抗,341,20080731,1

1/1頁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4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
5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82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 1,500,000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與抗告人同住,並由抗告人支付其等 家用及生活費用,並無相對人所述未支付其等扶養費之情形 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 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