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真郎
廖火山
吳萬賜
張秀美
上列被告等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3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萬賜、張秀美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真郎、廖火山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麻將壹副、賭資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於犯罪事實欄第1 行「一、」後補充 「黃真郎、廖火山前均曾犯賭博案件,各經法院判處罰金新 臺幣3 千元。」。
二、核被告黃真郎、廖火山、吳萬賜、張秀美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三、扣案象棋麻將1 副、賭資現金新臺幣400 元,應依刑法第26 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26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058號
被 告 黃真郎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神岡區神岡南路121之1(
臺中市神岡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火山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萬賜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秀美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真郎、廖火山、吳萬賜、張秀美等4人基於賭博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南京東四 街與南京五街交岔路口旁人行道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象 棋把玩俗稱之「象棋麻將」,而賭博財物。玩法為先胡牌或 自摸者為贏家,胡牌者可向放牌(放槍)者收取新臺幣(下 同)50元,若自摸者則可向其餘3位玩家各收取50元,以此 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 並在黃真郎、廖火山、吳萬賜、張秀美所把玩之賭桌上各扣 得100元及賭具象棋1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真郎、廖火山、吳萬賜、張秀美 等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 現場照片共5張附卷可稽,並有賭資400元及賭具象棋麻將1 副等扣案可資佐證。從而,被告等之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 其等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罪嫌。扣案之象棋麻將1副、賭資400元等物,請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珮瑩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