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被上訴人 己○○
丙○○
樓
丁○○
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袁靜文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