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6年度,395號
TPHV,96,上易,395,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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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被上訴人  己○○
      丙○○
            樓
      丁○○
      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袁靜文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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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