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賴青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人 子○○
上 訴 人 丁○○
被上 訴人 壬○○(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