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6年度,391號
TPHV,96,上,391,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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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賴青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人 子○○
上 訴 人 丁○○
被上 訴人 壬○○(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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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