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勝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昆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6萬125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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