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853號
PCEV,91,板簡,1853,200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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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三號
  原   告 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被   告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榮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當事人間工程合約書付款辦法第七條約 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附卷可參,是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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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