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014號
TPHM,97,上訴,2014,200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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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吳鴻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97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日,3 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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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