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963號
TPHM,97,上訴,1963,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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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鄒永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何豐行 律師
        陳鄭權 律師
        丁俊和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1619號、96年度訴字第135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34、1
8905號,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12936號,暨移送併辦:96年
度偵字第2249、6901、12936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41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庚○○有罪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故買贓物,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
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乙○○己○○庚○○於民國93年間,分別出資新台幣(
下同)90、40、70萬元,共同為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19
8巷147弄7號「億倫企業社」股東。
貳、94年底起,為圖購買贓車獲取不法利益,且為避免遭查緝,
3人決定以陳玉梅(無證據證明與乙○○己○○庚○○
間有故買贓物的犯意聯絡)為「億倫企業社」名義負責人,
並推由乙○○負責接洽販售車輛及現場管理;己○○負責會
計工作;庚○○負責指揮工人拆解車輛及零件歸位等。另僱
用丁○○、戊○○及丙○○(原審97年簡上字第336號審理
中)負責拆解車輛及整理零件等。
參、乙○○己○○庚○○明知甲○○(另案通緝中)前往「
億倫企業社」出售附表一、二所示車輛均是來路不明的贓物
(車號、車輛所有人、發現遭竊時間及失竊地點詳附表一、
二)。
一、乙○○己○○庚○○基於故買贓物的概括犯意聯絡,於
94年11、12月某日起至95年6月底某日止,連續在「億倫企
業社」,以每輛車3-15萬元的價格,向甲○○購買附表一所
示贓車。
二、乙○○己○○庚○○又基於故買贓物的犯意聯絡,另於
95年7月13日下午3、4時許,在「億倫企業社」,以10萬元
許的價格,向甲○○購買附表二所示贓車。
三、95年7月13日下午5時許,於「億倫企業社」為警查獲,並扣
乙○○己○○庚○○所有、供上述故買贓物所用附表
三所示等物,及與本案無關的附表四等物。
理   由
壹、被告乙○○庚○○及渠等辯護人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表
示無意見(本院97年5月23日筆錄第3頁)。
貳、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待陳述直接
判決。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被告乙○○己○○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
二、附表一、二所示車輛,均為遭竊車輛,有附表一、二所示證
據可證。
三、被告乙○○於警詢中供稱:「到了94年底就陸續看見甲○○
會主動駕駛進口車或國產車到公司,將車賣給己○○(偵
15134卷C87)。
被告己○○於偵查中也證稱:「約於94年11月、12月開始,
每月約進2、3台外表像新車的車輛(偵15134卷B44、45)。
被告等自94年11、12月間某日起開始購買贓車的事實,可以
認定。
四、被告己○○雖於警詢一度供稱:「另有陳彥琿將贓車販賣給
億倫企業社。」(偵15134卷C104);於偵查中並稱:「除
了甲○○及陳彥琿外,另外還有綽號「阿凱」、「兩光」將
贓車販賣給我們。」(偵15134卷B44)
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曾經向陳彥琿買過贓車,也曾
向「阿凱」購買贓車。」等語(偵15134卷B110)。
經查,被告乙○○於警詢中即明確供稱:「都是向甲○○購
買的。」等語(偵15134卷C96背面);而陳彥琿堅決否認販
賣車輛給乙○○己○○(偵15134卷B82)。此外,查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曾向甲○○以外之人購買贓車。被告
等向甲○○購買贓車的事實,可以認定。
肆、對於被告辯解的判斷:
被告庚○○坦承是「億倫企業社」股東,並負責拆解車輛零
件,但否認故買贓物犯行,辯稱:「對『億倫企業社』向他
人買受贓物之事並不知情,也未曾參與接洽購買贓車,與同
案被告戊○○、丁○○及丙○○同樣只負責拆解車輛而已。
」等語。經查:
一、被告庚○○於原審供稱:「知道乙○○要購買贓車來拆解,
並找人頭當負責人。我也有拆解過外觀很新且沒有碰撞過的
車輛,所以我知道是贓車。」等語(原審96年12月27日審判
筆錄31、32頁)。
被告庚○○既為「億倫企業社」的出資股東,且知悉被告乙
○○購買贓車並找人頭為名義負責人,於實際實行拆卸車輛
時也知悉所拆解的車輛為贓車,而竟辯稱不知「億倫企業社
」有購買贓車的行為,不可採信。
二、被告庚○○身為「億倫企業社」股東;而證人乙○○於警詢
證稱:「『億倫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是我、己○○庚○○
3 人。」等語(偵15134卷C62)於原審證稱:「庚○○負責
拆卸零件整理,並負責部分接洽客戶銷售,因為庚○○與我
己○○一樣都是股東所以都有這樣的權利。現場是由庚○
○負責帶領拆卸。庚○○的權限比戊○○、丁○○及丙○○
大,因為庚○○也是股東之一。」等語(原審96年6月28日
審判筆錄第5-7)。
被告庚○○相較於另案被告戊○○、丁○○及丙○○一般單
純受僱拆解車輛的角色,顯然有更深層的參與、實行。
三、被告乙○○於警詢供稱:「於94年間,因為己○○發現公司
營運不善,因此我與己○○庚○○才決定買贓車來拆卸轉
賣汽車零件,害怕有事情才決定找人頭來當公司負責人。」
等語(偵15134卷C97)。
被告己○○於偵查供稱:「找陳玉梅當人頭是因為沒有股東
要出面當負責人,以前曾不小心賣到贓車。」等語(偵
15134卷B44)。
被告庚○○於原審也供承知悉「找人頭為名義負責人」。
被告乙○○己○○庚○○之前確曾因涉嫌贓物案件遭起
訴,該案雖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174號判決無罪確定;但可
認被告乙○○等找陳玉梅為人頭的緣由供述,可以採信。
被告庚○○辯稱只是拆解工人的角色,不能採信。
四、共同正犯間不僅就自己實行的行為負其責任,在犯意聯絡範
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的行為,也應共同負責。且
共同正犯的成立,只需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不問犯罪
動機起於何人,也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參照。
億倫企業社」為被告乙○○己○○庚○○共同出資設
立。被告庚○○既出資為股東,且知悉被告乙○○購買贓車
並找人頭為名義負責人,並實際負責拆解購入的贓車。則被
乙○○己○○接洽購買贓車,顯然在被告庚○○與被告
乙○○己○○的合同意思範圍內;縱使被告庚○○並未參
與接洽購買贓車的行為,被告庚○○對於被告乙○○、己○
○實行的行為,仍應共同負責。
伍、被告乙○○庚○○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法院對於有罪被告科
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關於刑
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的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的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
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
則拘束,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401號、97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參照

原判決就被告乙○○庚○○所為附表二的1次犯行,分別
量處有期徒刑6月、5月;而對於附表一所示的37次犯行,卻
僅各論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罪刑顯失均衡並違反
比例原則且與所侵害的整體價值不成比例。
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二、自為判決的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乙○○庚○○所為,均觸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
贓物罪。
(二)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1、7、16、18、23及32犯行起訴
;但此部分與附表一已起訴部分因具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
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加以審
理。
(三)被告乙○○庚○○與被告己○○就上述犯行,因具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乙○○庚○○就附表一所示多次故買贓物犯行,時間緊
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修正刪除前刑
法第56條連續犯的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刑罰。
(五)被告等上述故買贓物犯行,其中附表一的故買贓物犯行,
實行於新法施行前;附表二的故買贓物犯行,則實行於新
法施行後,不能與附表一的犯行同論以連續犯,應予分論
併罰。
(六)審酌被告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貪圖不法利益
,收購贓物後又將該等贓物拆解,造成被害人日後追索困
難,耗費全國各汽車原廠、警力及鑑試中心資源以還原各
車車號、零件編號及保管物件,多次犯行助長竊盜、搶奪
、擄車勒贖及恐嚇取財犯罪氣焰盛行,增加社會不安,所
為犯行次數頻繁,對失竊該等車輛的被害人因而所致生的
危害重大,並考量被告等參與情節輕重有別,被告庚○○
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認宜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 ,並均依法減刑、定應執行刑。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已 經被告等於原審供明。
附表三編號7,已經被告己○○於原審供稱:「1本是購買 車子的原始資料。」等語;被告乙○○於原審也供稱:「 車籍資料登記簿是車子進來就要登記其車籍資料。」等語 前述扣案物同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併均宣告沒收。 扣案附表四等物,被告己○○於原審供稱:「其中1本電 話簿是其個人所有,1本是名片簿。」等語(原審96年12 月27日審判筆錄第28頁),因非違禁物且與本案犯行無直 接關連,不予宣告沒收。
陸、被告己○○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原判決審酌被告等參與情節輕重有別、被告己○○坦承犯行  ,以被告己○○於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分別觸犯共同連續 故買贓物罪、共同故買贓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9月、2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 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此部份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柒、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己○○庚○○為設於桃 園縣八德市○○街198巷147弄7號「億倫企業社」實際負責 人,明知甲○○持有9779-HD號牌自用小客車(李沈梅所有 ,95年7月5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民 生路口失竊)是贓車,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的犯意聯絡,於 95年7月間某日,在「億倫企業社」,以不詳價格,向甲○ ○購買。並以每人拆解每部贓車1000元-4000元不等的代價 ,僱用戊○○、丁○○及丙○○與庚○○一同拆解贓車,再 將拆解的贓車零件販售予不知情的汽車修理廠,或與未拆解 的贓車一同運往八德市○○街198巷212弄對面的2間倉庫存 放。因認被告乙○○己○○庚○○此部分並涉犯刑法第 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被告乙○○己○○庚○○堅決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此部



分故買贓物犯行,均辯稱:「不知道這台車的來源。」等語 。
經查:
一、9779-HD號牌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李沈梅,平時由證人李政 聰使用。該車於95年7月5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與民生路口遭竊,已經證人李政聰於警詢證述明確。 警方於桃園縣八德市○○街19 8巷147弄7號「億倫企業社」 內查獲上述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蓋的事實,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可憑;但僅能證明上述車輛確實遭竊。
二、被告乙○○己○○庚○○均否認曾經買受上述車輛;而 9779-HD號牌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蓋之所以在桃園縣八德市 ○○街198巷147弄7號「億倫企業社」內的原因,或是被告 等買受,或是無償收受,或是受託保管,或是他人放置,甚 或竊取得來,原因不一,難逕認是被告等所買受。 況且除查得上述車輛的後行李箱蓋之外,於「億倫企業社」 內並未查得前述車輛的其餘部分。則該車輛是否被告等購買 後加以拆解,若無其他證據,尚不得逕認是被告等故買的贓 物。
三、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乙○○己○○庚○○此 部份犯行;此外,查無其他證據得證被告等涉有公訴人所指 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此部份無罪的諭知, 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關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捌、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20413 號):
一、併辦意旨略以:乙○○明知3400-NM號牌自用小客車,是來 路不明贓物(陳周尾所有,而由陳秀玲於95年5月18日18 時 1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路發現失竊,原車牌及車身號 碼分別為3719-MX號、KIIGXA036381號。車身號碼經不詳之 人變更為GLAO17463號),竟以新臺幣8萬元代價,向某自稱 「周金連」的成年男子購買,供為代步工具。因認與前述論 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移送併案審理。二、被告乙○○辯稱:「買車時有核對車籍資料及身分,都沒問 題才向他買。當時並不曉得是贓車,只是自己代步使用。」 (本院卷85)、「車子是向周金連購買,有簽具汽車讓渡合 約書,是由我持周金連身分證登錄,並以我妻子的大姊張錦 瓔名義辦理過戶。看車時有拿行照確認過車身號碼、引擎號 碼。」等語(偵20413卷19-20、154)。 依卷附3400-NM號牌汽車新領牌照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 登記書、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偵20413卷120-146)及汽



車讓渡合約書(偵20413卷),3400-NM號牌車輛確經辦理過 戶登記。
而汽車讓渡合約書「周金連」指紋2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特定對象周金連指紋卡的左 拇指紋相符,有該局96年11月6日刑紋字第0960161706號鑑 定書可憑(偵20413卷159)。足認被告林文郎的辯解,可以 採信。
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既不能 證明涉有刑責,既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既未經起訴,本院不能一併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處理。
玖、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修正前第56條、第51條第5款。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附表一:
┌──┬────┬────┬───┬──────┬────────────────┐
│編號│發現遭竊│遭竊地點│被害人│遭竊車輛 │ 證 據 │
│ │ 時間 │ │ │ │ │
├──┼────┼────┼───┼──────┼────────────────┤
│1 │90年8 月│桃園縣大│永益有│VM-2180號牌 │1.證人黃德波於警詢之證述。(96年│
│ │3 日晚間│溪鎮仁和│限公司│自用小客車 │ 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7-8頁) │
│ │9 時許 │里廟前1 │ │ │2.八德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96 │
│ │ │之10號前│ │ │ 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9頁)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6 年│
│ │ │ │ │ │ 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10頁)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




│ │ │ │ │ │ 11頁) │
├──┼────┼────┼───┼──────┼────────────────┤
│2 │91年1 月│台北縣三│楊麗卿│2B-9295號牌 │1.證人楊麗卿於警詢之證述。(95 │
│ │13日凌晨│重市溪尾│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79│
│ │2時許 │街27巷口│ │ │ 頁背面-80頁) │
│ │ │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A第40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15134號偵查卷A第82頁)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134號偵查卷A第63頁背面) │
├──┼────┼────┼───┼──────┼────────────────┤
│3 │91年10月│台北縣蘆│謝志賢│2T-1423號牌 │1.證人謝志賢於警詢之證述。(95 │
│ │7 日上午│洲市長榮│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A第45 │
│ │7 時許 │路與光明│ │ │ 頁背面-46頁) │
│ │ │街口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A第46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15134號偵查卷A第47頁)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134號偵查卷A第67頁) │
├──┼────┼────┼───┼──────┼────────────────┤
│4 │93年5 月│台北市士│發恆豐│2B-9295號牌 │1.證人高世河於警詢之證述。(95 │
│ │7 日上午│林區中山│貿易有│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92 │
│ │8 時許 │北路21段│限公司│ │ -93頁) │
│ │ │115 巷43│ │ │2.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號地下停│ │ │ 15134號偵查卷B第93頁) │
│ │ │車場 │ │ │3.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
│ │ │ │ │ │ 險理賠計算書。(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134號偵查卷B第94頁) │
│ │ │ │ │ │4.車險已決賠案查詢。(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5134號偵查卷B第94頁背面) │
│ │ │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
│ │ │ │ │ │ 第95頁) │
│ │ │ │ │ │6.車籍資料。(95年度偵字第15134 │
│ │ │ │ │ │ 號偵查卷B第95頁背面) │
│ │ │ │ │ │7.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96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8.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識課引擎電解│
│ │ │ │ │ │ 比對表。(95年度偵字第1513 4 │
│ │ │ │ │ │ 號偵查卷B第48頁背面) │
│ │ │ │ │ │9.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134號偵查卷B第69頁背面、第73│
│ │ │ │ │ │ 頁) │
├──┼────┼────┼───┼──────┼────────────────┤
│5 │93年7 月│新竹市東│邱德中│5H-9993號牌 │1.證人邱德中於警詢之證述。(95 │
│ │1 日下午│區○○路│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8-9 │
│ │2 時許 │與民生路│ │ │ 頁) │
│ │ │口 │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95 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9頁背 │
│ │ │ │ │ │ 面) │
│ │ │ │ │ │3.贓物認領代保管單。(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0頁背面) │
├──┼────┼────┼───┼──────┼────────────────┤
│6 │93年7 月│桃園縣中│歐宏裕│KB-1009號牌 │1.證人歐宏裕於警詢之證述。(95 │
│ │2 日晚間│壢市水尾│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20-2 │
│ │8 時許 │里六和路│ │ │ 1頁) │
│ │ │與元化路│ │ │2.汽機車贓物領據。(95年度偵字第│
│ │ │口 │ │ │ 18905號偵查卷第21頁)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 │
│ │ │ │ │ │ 第22頁背面)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67頁背面) │
├──┼────┼────┼───┼──────┼────────────────┤
│7 │93年8 月│桃園縣中│鷹聯行│2A-8363號牌 │1.證人王祥程於警詢之證述。(96 │
│ │8 日下午│壢市環北│貿易有│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36-37 │
│ │4 時30分│路401 號│限公司│ │ 頁) │
│ │許 │前 │ │ │2.贓物領據(保管)單。(96年年度│
│ │ │ │ │ │ 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0頁) │
│ │ │ │ │ │3.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96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2 │
│ │ │ │ │ │ 頁) │
│ │ │ │ │ │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
│ │ │ │ │ │ 賠計算書。(96年度偵字第6901 │




│ │ │ │ │ │ 號偵查卷第43頁) │
│ │ │ │ │ │5.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
│ │ │ │ │ │ 96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4 │
│ │ │ │ │ │ 頁) │
│ │ │ │ │ │6.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6 頁 │
│ │ │ │ │ │ ) │
│ │ │ │ │ │5.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6年度偵│
│ │ │ │ │ │ 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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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3年8 月│台北縣中│陳美玉│7N-4588號牌 │1.證人陳美玉於警詢之證述。(95 │
│ │10日凌晨│和市碧河│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4 │
│ │0 時許 │里連城路│ │ │ 頁背面-15頁) │
│ │ │164之2號│ │ │2.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15134號偵查卷B第15頁背面) │
│ │ │ │ │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95 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6頁背│
│ │ │ │ │ │ 面)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
│ │ │ │ │ │ 17頁) │
│ │ │ │ │ │5.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7頁背面)│
│ │ │ │ │ │6.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8頁) │
├──┼────┼────┼───┼──────┼────────────────┤
│9 │93年8 月│新竹市忠│宋宗偉│DD-2617號牌 │1.證人宋宗偉於警詢之證述。(95 │
│ │23日上午│孝路225 │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A第37 │
│ │5 時53分│巷口 │ │ │ 頁背面-38頁) │
│ │許 │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A第38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15134號偵查卷A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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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年9 月│新竹市東│彭禮源│Z1-7178號牌 │1.證人彭作翔於警詢之證述。(95 │
│ │5 日晚間│區東園里│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26頁 │
│ │11時許 │忠孝街忠│ │ │ -26頁背面) │
│ │ │孝保齡球│ │ │2.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館停車場│ │ │ 18905號偵查卷第27頁)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27頁背 │
│ │ │ │ │ │ 面)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 │
│ │ │ │ │ │ 第28頁背面) │
│ │ │ │ │ │5.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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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10月│桃園縣中│林麗珍│LE-9888號牌 │1.證人楊熾興警詢之證述。(95年度│
│ │23日下午│壢市五權│ │自用小客車 │ 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1頁-1頁 │
│ │1 時許 │里中大路│ │ │ 背面) │
│ │ │300 號前│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95 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2頁背 │
│ │ │ │ │ │ 面)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
│ │ │ │ │ │ B 第3頁) │
│ │ │ │ │ │4.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3頁背面) │
│ │ │ │ │ │5. 贓物認領代保管單。(95年度偵 │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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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3年11月│桃園縣中│邱孟希│TI-9296號牌 │1.證人邱孟希警詢之證述。(95年度│
│ │5 日晚間│壢市後寮│ │自用小客車 │ 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4頁背面 │
│ │8 時許 │里中東路│ │ │ -5頁) │
│ │ │2 段298 │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號對面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95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6頁)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
│ │ │ │ │ │ B 第6 頁背面) │
│ │ │ │ │ │4.行車執照。(95年度偵字第15134 │
│ │ │ │ │ │ 號偵查卷B 第7 頁) │
│ │ │ │ │ │5. 贓物認領代保管單。(95年度偵 │
│ │ │ │ │ │ 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7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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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年11月│桃園縣桃│盛華遊│LK-2599號牌 │1.證人邱進明警詢之證述。(95年度│




│ │28日晚間│園市民光│覽汽車│自用小客車 │ 偵字第15134號偵查卷B第77-7 7背│
│ │9 時許 │東路陸橋│股份有│ │ 面) │
│ │ │旁 │限公司│ │2.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15134 號偵查卷B 第78 頁)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第78頁背 │
│ │ │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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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年12月│桃園縣桃│劉建助│Z8-1459號牌 │1.證人關惠德於警詢之證述。(95 │
│ │22日下午│園市中正│ │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42頁 │
│ │2 時許 │路慈文國│ │ │ 背面-43頁) │
│ │ │中前停車│ │ │2.贓物認領保管單。(95年度偵字第│
│ │ │格 │ │ │ 18905 號偵查卷第43頁背面)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4頁) │
│ │ │ │ │ │4.行車執照。(95年度偵字第18905 │
│ │ │ │ │ │ 號偵查卷第45頁) │
│ │ │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
│ │ │ │ │ │ 第45頁背面) │
│ │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
│ │ │ │ │ │ 第46頁)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 號偵查卷第71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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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年12月│台北市士│怡豐投│AU-9668號牌 │1.證人曾佩郁於警詢之證述。(95 │
│ │28日晚間│林區天母│資股份│自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46頁 │
│ │9 時許 │西路38巷│有限公│ │ 背面-47頁) │
│ │ │5號前 │司 │ │2.證人吳幸昆於警詢之證述。(95 │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51頁 │
│ │ │ │ │ │ -51頁背面)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4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車輛協│
│ │ │ │ │ │ 尋電腦輸入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48頁背面) │
│ │ │ │ │ │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車輛尋│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 │ │6.行車執照。(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49頁背面) │
│ │ │ │ │ │7.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50 頁│
│ │ │ │ │ │ ) │
│ │ │ │ │ │8.贓物認領代保管單。(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號偵查卷第50頁背面) │
│ │ │ │ │ │9.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
│ │ │ │ │ │ 險理賠申請書。(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52頁) │
│ │ │ │ │ │10.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95年度 │
│ │ │ │ │ │ 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52頁背面│
│ │ │ │ │ │ ) │
│ │ │ │ │ │11.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號偵查卷第│
│ │ │ │ │ │ 53頁) │
│ │ │ │ │ │12.查獲現場照片。(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號偵查卷第69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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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