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蔡樹基律師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林帥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8月1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