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95年度,3號
TPHM,95,矚上訴,3,2008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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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5號1樓
選任辯護人  方錫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卅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矚上訴字第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 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 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 背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 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係法律 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七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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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