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38號
ULDM,96,易,63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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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癸○○
被   告 壬○○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2978號、第3012號、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癸○○壬○○己○○均無罪。甲○○連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過失而販賣偽農藥,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設於雲林縣二崙鄉田尾村田尾187 號之「允升農藥 行」實際負責人,明知「巴克素」為未經核准製造、加工或 輸入之偽農藥,竟以「凍藤」藥名而販賣,而將之儲藏於雲 林縣二崙鄉田尾村田尾187 號倉庫內,然後基於概括之犯意 ,連續於民國94年6 月29日、8 月15日、9 月6 日、15日販 賣予「明益農藥行」。又因「恆安農藥行」之負責人乙○○ 因花農卯○○、蔡明融、子○○、辰○○等人需要「枯萎寧 」農藥噴灑蝴蝶蘭,於是乙○○向「允升農藥行」訂購,不 料甲○○對於「凍藤」與「枯萎寧」係不同藥物,為其應注 意並能注意之事項,卻不注意將60罐「凍藤」偽農藥誤認係 「枯萎寧」農藥,而指示業務員寅○○、吳宗憲於94年6 月 7 日送至「恆安農藥行」販賣,惟因該批藥名並無貼有「枯 萎寧」之標籤,乙○○要求「允升農藥行」補送標籤,甲○ ○乃向「全臺農藥有限公司」取得60張「枯萎寧」標籤後補 送給乙○○。乙○○在不知情下,以為該「凍藤」係「枯萎 寧」而將「枯萎寧」標籤貼在該批偽農藥「凍藤」罐上,然 後分別於94年7 月12日、18日販賣5 罐、2 罐予花農卯○○ ;於94年7 月18日販賣2 罐予花農蔡明融;於94年8 月2 日 販賣2 罐予花農子○○;於94年8 月25日、27日販賣2 罐、 1 罐予花農辰○○。花農卯○○、蔡明融、子○○、辰○○



等人使用後發現所種植之蝴蝶蘭因噴灑前述農藥,使蘭花的 小株葉片生長抑制、根部肥大,大株葉片則花苞枯萎凋謝、 花芽抑制,生長停滯,形同死株之現象,嗣經乙○○提供該 農藥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始知 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移送及卯○○、蔡明融、子○ ○、辰○○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之罪之案件,依96年3 月 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為獨任 審判之案件。
二、辯護人與被告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主張證人庚○ ○95年5 月17日調查筆錄、證人乙○○94年11月1 日調查筆 錄、證人寅○○95年3 月3 日調查筆錄,乙○○與寅○○94 年10月30日通訊錄音及譯文、乙○○與丙○○之通訊錄音及 譯文等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證人庚○○、乙○○、寅○○調  查筆錄,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無證據能力。惟上開之 通訊錄音及譯文,係乙○○為查證事實,而自為通訊之一方 ,所為之私人之錄音,核係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 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參照最高法 院92年度臺上字第2677號判決),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 之筆錄,係被告本身之供述證據,無傳聞證據排除之適用, 而被告又無抗辯該等筆錄之作成有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亦無違反 被告訴訟法上權利保障之事項,自得為證據。另檢察官所提 出之其他證據方法及辯方所提出之證據方法,雙方均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其證據方法既經二造同意為證據使用,且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有關被告甲○○部分:
(一)允升農藥行之登記負責人,雖為庚○○,但實際負責人及 販賣凍藤(含巴克素)偽農藥之人,應為甲○○



1、被告己○○於調查站供述:78年間中信農藥行改名為允升 農藥行,並更換負責人為張清旭,93年2 月底張清旭去逝 後,直至94年9 月間允升農藥行才改由張清旭女兒庚○○ 擔任負責人,93年2 月底張清旭去逝後,雖然允升農藥行 未辦理變更負責人,但農藥販售等實際營運業務由庚○○ 接手負責,他只負責農民客戶之農藥用藥諮詢工作等語。 可知庚○○自94年9 月間始任允升農藥行之負責人,接任 前允升農藥行已在販賣凍藤偽農藥予明益農藥行及恆安農 藥行,雖被告己○○供及:93年2 月底張清旭去逝後,農 藥販售等實際營運業務則由庚○○接手等語,但也供述: 94年6 月7 日當日,甲○○、庚○○、寅○○、吳宗憲等 人都在場,甲○○叫寅○○、吳宗憲2 人將前述200 公克 罐裝粉紅色粉末1 箱(60罐)「枯萎寧」送到恒安農藥行 等語,可見實際販售該「枯萎寧」(實係凍藤)者,為甲 ○○。
2、證人庚○○95年6 月27日偵訊時證述:94年6 月她還在致 遠管理學院日間部,白天都在上課,晚上或假日會在家中 幫忙等語。再參酌庚○○係於94年9 月間始任允升農藥行 之負責人。可以得知,允升農藥行在販賣「凍藤」予明益 農藥行及恆安農藥行期間,庚○○只是幫忙角色而已。 3、證人即允升農藥行外務員寅○○95年6 月27日偵訊證述: 我在允升農藥行有看過庚○○,她在放假時會在家中幫忙 ,我業務上問題會找甲○○己○○處理,除非找不到己   ○○、甲○○才會找她,甲○○還有一家正偉公司,嚴格  說是同一家,店與倉庫在附近等語;95年8 月1 日民事庭 審時證述:我剛進去允升農藥行時的負責人是張清旭,後 來他過世了,應該是老闆娘甲○○接手經營,但是他還有   一位公公己○○,我有事情都是找他們兩人接洽等語;於  本院審理證述:有賣過凍藤,是老闆娘甲○○叫我賣的等 語。可見接手經營者應為甲○○,並非庚○○。 4、證人即允升農藥行外務員吳宗憲95年7 月27日偵訊時證述 :在允升農藥行工作時實際負責人應是甲○○,登記是庚   ○○負責人,在94年9 、10月才知負責人登記為庚○○,   那時候是向甲○○、會計領薪水,己○○不管事等語。可  見實際負責人應是甲○○,庚○○只是登記負責人。證人 吳宗憲有關己○○不管事之證述,與己○○上開供述:他 只負責農民客戶之農藥用藥諮詢工作等語相符,再參照證 人乙○○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枯萎寧」(實 係凍藤),是向甲○○買的等語,又依證人戊○○於於偵 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證述:他向允升農藥行購買巴克素,



是要種花生用的,用以矮化的,賣的人是甲○○等語,可 知實際販賣凍藤(含巴克素)偽農藥之人,應為甲○○, 而非庚○○或己○○
5、允升農藥行名片上,其負責人仍然列甲○○,而名片是對 外表示,自可證明甲○○為實際上之負責人。
(二)允升農藥行有在販賣凍藤(巴克素):
1、證人即允升農藥行外務員寅○○95年6 月27日偵訊證述: 丁○○問我有無賣凍藤,我說有,凍藤的罐子與枯萎寧罐   子高矮有點像,罐子都是白色,凍藤是粉紅色,枯萎寧是  白色偏黃等語;95年8 月1 日民事庭審時證述:允升農藥   行有在賣巴克素農藥,不知道允升所賣的巴克素農藥貨源  從何處來,賣的巴克素農藥外包裝有鋁箔的,也有罐裝的 ,估價單是允升農藥的估價單,上面凍藤就巴克素,是20   0 公克,我們公司賣的巴克素有200 公克裝的,但是還有 其他小包裝的,是塑膠罐的,我不知道我們是否將200 公 克塑膠罐裝的巴克素農藥誤為枯萎寧而送交給乙○○,允 升有賣巴克素,標籤就凍藤兩個字,我不知道巴克素的成   份,我只知道允升有在賣凍藤;於本院審理證述:有賣過   凍藤,是老闆娘甲○○叫我賣的等語。寅○○是允升農藥  行之外務員,如非親身經歷,斷不可能為如此之陳述,其 證述之可信度極高,足見允升農藥行確實在販賣「凍藤」 。雖檢察官以證人寅○○於95年6 月27日偵訊證述之「丁 ○○問我有無賣凍藤,我說有」這句話於本院詰問時質之 證人丁○○,丁○○也不敢完全否認,僅稱忘記了等語, 加上證人乙○○亦證述:丁○○有對她說他們問過寅○○ ,寅○○說有可能是要送給戊○○的凍藤送到她那裡等語 ,與證人寅○○之證述相吻合,是證人寅○○上開證述確 有相當可信性。
2、允升農藥行販賣「凍藤」予明益農藥行,除有戊○○上開 證述外,並經戊○○提出94年6 月29日、94年8 月15日、 94年9 月6 日、94年9 月15日之估價單,前述估價單分別 記載「擋粉」、「凍藤」,而估價單上印有「允升農藥行 」及聯絡電話,加上戊○○當庭提出之外包箱亦書寫「擋 藤」二字,業經本院勘驗在卷,足資證明允升農藥行確實 販賣「凍藤」予明益農藥行
3、凍藤是抑制植物生長之藥品,而營養劑類似肥料,促進植 物之生長,甲○○從事農藥銷售多年,不可能不知,而且 證人戊○○也表明向甲○○購買凍藤,故甲○○將凍藤推 說是營養劑,委實不可採。
(三)允升農藥行於94年6 月7 日販賣予恆安農藥行之枯萎寧,



其實應該是凍藤:
1、證人乙○○於偵查、民事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94年6 月7 日向允生農藥行買枯萎寧,是寅○○與吳宗憲一起送 來的,當天有在外務面前開箱,罐子有其他標示,她向外 務說這不是枯萎寧,外務寅○○說老板娘甲○○說這是枯 萎寧沒有錯,老板娘會再補60張標籤過來,過幾天寅○○ 有送標籤過來,後來將舊標籤撕掉再貼上新標籤;她拿店 內零售袋裝的枯萎寧及花農拿來之袋裝枯萎寧跟甲○○賣 她的200 公克罐裝枯萎寧比較,發現罐裝枯萎寧顏色不對 ;之後有託人到家興農藥行買到罐裝的枯萎寧,買到的枯 萎寧依照罐子的標示及罐底之貨號,都是跟允生送錯的枯 萎寧罐子一樣,所以應該是允生自行裝罐錯誤,事後有向 全台農藥公司董事長簡維明查證,他說允生有跟他要過標 籤,當時甲○○是要貼在200 公克包裝而非罐裝的,所以 送錯的枯萎寧所貼之標籤會跟罐裝的長度不一,會比較長 突出一點點,與她在家興買的枯萎寧標籤長度不一樣;她 所提出之編號1 之罐裝枯萎寧是從崙背鄉舊庄村36號家興 農藥行買的,所提出之編號2 之罐裝枯萎寧,是94年6 月 7 日向允生農藥行買的而轉售給告訴人農民;枯萎寧是一 種殺菌劑,防治細菌性病害,戊○○(明益農藥行)之前 向允升農藥行買過凍藤,這個藥是用來噴花生,有矮化的 效果;丁○○有對她說他們問過寅○○,寅○○說有可能 是要送給戊○○的凍藤送到她那裡;以前花農向她買枯萎 寧回去噴蘭花,蘭花比較不會腐爛,這次他們四人買回去 噴過後,到9 月的時候,蘭花全部抑制,小株的葉片全部 抑制變形,不會長大,大的開花的花序都變短,根部變粗 ,跟以前不一樣等語。根據證人戊○○及乙○○的證述, 枯萎寧是一種防治細菌性病害的殺菌劑,而凍藤是一種抑 制植物生長之藥物,二者作用不同、顏色不同。而根據乙 ○○的說法,當初所送到恆安農藥行之枯萎寧,並無標示 枯萎寧,枯萎寧的標籤是事後允生農藥行向全台農藥有限 公司索取而補送給乙○○貼上的,此項說法也得到證人即 允升農藥行外務員寅○○的證實,並有乙○○與寅○○之 通話及其譯文在卷可憑,加上乙○○將該批藥物賣給花農 使用後,呈現抑制變形的情況,同樣也得到證人即花農卯 ○○、蔡明融、子○○、辰○○等之證實。所以允升農藥 行於94年6 月7 日販賣予恆安農藥行之藥物,應該是抑制 植物生長之凍藤,而非防治細菌性病害之枯萎寧。雖然辯 護律師提出花農所種植蝴蝶蘭藥殘留量檢驗報告,證明並 無巴克素殘留,但是檢驗時間為94年12月8 日,與花農購



買並噴灑之時間為同年7 、8 月,已相隔4 、5 月,故不 足以推翻乙○○及花農有關噴灑藥物後蘭花出現生長抑制 之說法。
2、凍藤是粉紅色,枯萎寧是白色偏黃,有寅○○之證述為憑 ,而本院勘驗乙○○所購自允生農藥行之枯萎寧與購自家 興農藥行之枯萎寧,結果其標籤長度不一,且購自允生農 藥行之枯萎寧是粉紅色,而購自家興農藥行之枯萎寧是灰 色的,可見乙○○所購自允生農藥行之枯萎寧,其實是粉 紅色凍藤,其購自家興農藥行者,才是真正的枯萎寧。另 其標籤之長度,所以不同,是允生農藥行所補送之枯萎寧 標籤,是貼在其他包裝上標籤,而罐裝的標籤。至於被告 甲○○辯說乙○○所賣給花農之藥物,並非其當日所賣給 乙○○之枯萎寧,應該是乙○○自己送錯藥品,其實此種 辯解似是而非,因為甲○○當日賣給乙○○之藥物,確實 非枯萎寧,應該是凍藤,而乙○○顯然以之為枯萎寧而出 賣予花農,有其出賣之估價單為證,而花農使用後,才會 呈現抑制變形的情況,再者乙○○所購入及賣出都是罐裝 藥品,二者一致,而且乙○○明知花農所需要的是枯萎寧  ,自無須偷天換日,改送凍藤,因此乙○○誤將凍藤賣給 花農,實因相信甲○○所出賣的是枯萎寧。
3、依乙○○與丙○○曾經對話,丙○○曾告訴乙○○說:她 說去用到「擋藤」,鳳珠跟他說要給花農100 萬元,她出 70,妳們出30等語,此有二人之通話及其譯文在卷可憑, 而且亦經證人丙○○於本院詰問時證實。可以證明甲○○ 事後知道送錯藥物,即當日賣給乙○○之藥物,並非枯萎 寧,而是凍藤,因此願意付出賠償。
(四)允升農藥行所販賣之凍藤,含巴克素偽農藥: 1、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6年7 月11日藥 試化字第0962506307號函,巴克素是未經核准製造、加工 或輸入之偽農藥。
2、乙○○購自允生農藥行之「枯萎寧」送化驗結果,含巴克 素,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4年10月4 日編號00000000農藥檢驗報告可證,而戊○○購自允升農 藥行之「凍藤」送化驗結果,亦含巴克素,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6年7 月10日編號00000000號 農藥檢驗報告可證,而且二者來源相同可能性高,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6年7 月11日藥試化字 第0962506307號函可憑。足見乙○○所購自允生農藥行之 「枯萎寧」其實是凍藤,與戊○○所購自允升農藥行之凍 藤一樣,均含巴克素偽農藥。




(五)綜上所述,甲○○連續於94年6 月29日、8 月15日、9 月 6 日、15日明知凍藤係含巴克素之偽農藥而販賣予明益農 藥行,於94年6 月7 日因過失而販賣含巴克素偽農藥之凍 藤予恆安農藥行,其事證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 刑。
(六)核被告甲○○連續於94年6 月29日、8 月15日、9 月6 日 、15日販賣含巴克素偽農藥之凍藤予明益農藥行,係犯修 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及 意圖販賣而儲藏罪,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所吸收。被告甲○○於94年6 月7 日販賣含巴克 素偽農藥之凍藤予恆安農藥行,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 45條第2 項之因過失而販賣偽農藥。被告行為後農藥管理 法第45條於96年07月18日修正,其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 改列為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並修正規定為明 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則被告之行為於 行為後同屬有罰,僅修正後直接罰其低度行為並加重其刑 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農藥管 理法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其因過失而販賣仍列於第 2 項,僅提高其罰金數量,並改以新臺幣計算,同屬有罰 ,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農藥管理 法第45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被告先後多次之明知而販賣 犯行,時間接連,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 名,屬連續犯,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 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 罰之法律效果,若非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則必須數 罪併罰,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其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 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至於其所販賣之含 巴克素偽農藥之凍藤,尚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為其所製 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者,附此敘明。被告甲○○所犯上 開2 罪,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並無其他前科素行,學歷為大同商專畢業,從事販賣農藥   多年,含巴克素偽農藥之凍藤,是種植花生之農夫為求其   花生碩大所需要,販賣之目的無非在增加藥品之銷售與收  入,其所得利益,因其未注意以致造成花農及乙○○之損 失數額,犯罪後未盡力補償所造成之損害,依然否認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處拘役部分,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 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  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 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 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佈,並自96年7 月16日施 行,該條例第2 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 件被告所犯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屬 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減其有期徒刑及拘 役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7 條第2 項規定,各就原本宣 告刑諭知如主文所示減得之刑,拘役部分於減刑裁判時,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甲○○明知「SUPPIEMENTAGENT308」、 「蟲絕」、「A 」、「ROOTING BOOSTER 」、「速治蟲」  、「ROOT AIDS」、「白粉王」、「保安」、「蔬菜可用」 等9 種農藥,均係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製造之農藥 ,屬偽農藥,竟於某不詳日起,向某不詳業者購入上開偽 農藥後,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而陳列於允升農藥行內 。惟查,該批偽農藥均係允升農藥行前負責人張清旭生前 所進貨者,此為被告甲○○吳水中所一致供述,應該無 虛,是該批農藥並非被告甲○○吳水中所存放。而被告 吳水中就此過期農藥,曾經詢問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人員如 何銷燬,業據證人即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科員辛○○於本院 詰問時證實,而且該農藥置於退貨區,屬過期農藥,準備 退貨,而非販賣,亦據證人即前允升農藥行送貨員丑○○



於本詰問時證述在卷,此外,又查無被告甲○○吳水中 有將之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事實,自不能單以 查獲之事實,而認定被告有販賣之行為或有販賣之意圖, 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就被告甲○○而言,此部分本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既以之與被告甲○○上開有罪部 分為連續犯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有關被告全臺農藥有限公司癸○○壬○○部分: 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以被告壬○○癸○○為被告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未經登 記許可而輸入含有巴克素偽農藥,並分裝成為枯萎寧農藥, 連續販售予允升農藥行,認被告輸入並販賣偽農藥。惟依據 上開理由三之說明,被告甲○○所販賣農藥是凍藤而非枯萎 寧,且甲○○是將凍藤誤認為枯萎寧而販予乙○○,故不能 說枯萎寧含有巴克素偽農藥。況且全臺農藥有限公司是合法 進口枯萎寧農藥,而枯萎寧是一種防治細菌性病害藥物,無 須摻雜巴克素,再者枯萎寧之輸出及輸入,必須經貿易二國 農政單位之許可及海關之檢驗,不可能含有巴克素偽農藥,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也無將巴克素加入枯萎寧之理由,對全臺 農藥有限公司並無好處,因為並無農民有如此用藥。甲○○ 既然是將凍藤誤認為枯萎寧而販予乙○○,自然與全臺農藥 有限公司所販賣枯萎寧無關,除非凍藤是來自全臺農藥有限 公司,關此,甲○○雖提及凍藤是向全臺農藥有限公司進貨 ,但甲○○卻說凍藤是營養劑,此說法實不可採,已如前述 ,加上甲○○只有向全臺農藥有限公司進營養劑之事實,並 無向全臺農藥有限公司進凍藤之實證,所以不能以甲○○此 魚目混珠之說法,證明甲○○所販賣之凍藤來自全臺農藥有 限公司。另證人即允升農藥行外務員寅○○雖於95年6 月27 日偵訊證述:凍藤罐外包裝貼白紙黑字寫「擋藤」二字,另 外有花生圖樣,全台農藥公司寄過來的時候是罐子附標籤, 我們自己將標籤貼上去等語,似乎可以證明允升農藥行所販 賣之凍藤來自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但證人寅○○於95年8 月 1 日民事庭審判時卻證述:允升農藥行有在賣巴克素農藥, 我不知道允升所賣的巴克素農藥貨源從何處來等語,凍藤來 源似乎又不能指向全臺農藥有限公司,故本院不能以證人寅 ○○前後不一有瑕疵之指證,認定凍藤來自全臺農藥有限公 司。全臺農藥有限公司所販賣枯萎寧既然不含巴克素,也不 能證明甲○○所販賣凍藤係來自全臺農藥有限公司,則全臺



農藥有限公司自無輸入及販賣偽農藥之罪嫌,其罪行均不能 證明,故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有關被告吳水中部分:
依據上開理由三之說明,被告吳水中並非允升農藥行形式上 或實際上之負責人,亦非販賣含巴克素偽農藥凍藤之行為人 ,而被告甲○○販賣凍藤,無須告知被告吳水中,或得其同 意或協力,再者,乙○○、戊○○也均指明是向甲○○購買 凍藤,而非向被告吳水中購買,故不能證明被告吳水中在販 賣凍藤,或有與被告甲○○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節。另 根據理由三之(七)說明,尚不能證明「SUPPIEMENTAGENT3 08」、「蟲絕」、「A 」、「ROOTING BOOSTER 」、「速治 蟲」、「ROOT AIDS 」、「白粉王」、「保安」、「蔬菜可 用」等9 種偽農藥,係被告吳水中意圖販售而陳列。故均不 能證明被告吳水中有何違反農藥管理法,既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刪除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前段(刪除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2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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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