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7年度,368號
MLDV,97,苗簡,368,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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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11號(台南縣新化鎮戶政事務所)
      丁○○
            11號(台南縣新化鎮戶政事務所)
      丙○○
            7號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丁○○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新化鎮○○里○○ 鄰○○街31巷11號、被告丙○○住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13鄰 明德新村197號、被告甲○○住台南縣新化鎮○○里○○鄰○ ○○路86號5 樓之3 ,有原告所提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在 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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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