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債 務 人 甲○○
弄2號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
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何?請明列計算方式及相關收據
等證明文件。
三、更生方案說明書所述每月還款金額、94年及95年之收入等,
與財產狀況說明書、證據不符,請釋明之。
四、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
再具體釋明之,並提出證據。
五、聲請人94年及95年之所得究竟多少?依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全年所得僅75,336元,則聲請人如
何履行協議書上所載每月應償還之金額,請說明資金來源並
提出證明。另請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品檢定分所及
怡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期間之全部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單等
證明文件。
七、應受扶養人即父親曾繁樹、母親李玉蝦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
,並應檢附94~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近一年財產歸屬清單。
八、關於受扶養人即父親曾繁樹、母親李玉蝦之扶養費,聲請人
與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擔。若未與兄弟姊妹分擔,為何僅由聲
請人一人負擔(不論如何負擔,均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相
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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