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198號
HLDV,97,司促,5198,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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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尹愛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213,4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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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