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63號
HLDV,95,重訴,63,2008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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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甲○○
            3樓
被 上訴 人 金昌發開發有限公司(已停業)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 上訴人於文到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7年6月 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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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昌發開發有限公司(已停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昌發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