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雲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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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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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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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忠宏即東宏行 │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96年2月16日 │20,130元 │PC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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