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簡字,91年度,1379號
PCEM,91,板簡,1379,200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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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CH
        (現在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CHERYL ROLYNREY AGPULDO DOMINGO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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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