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825號
TTDV,97,促,825,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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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甲○○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月24日邀同甲○○、丁○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正,期限自94年1月24日起至101年1月24日止,本息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率依年息3.675%計付,遲延履
    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
    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影本可
    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7年3月23日即未再繳款,迭經
    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
    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甲○○丁○○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原告已於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債權人)合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
    原告為存續銀行,請鈞院同意由原告續行法律程序。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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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