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821號
TTDV,97,促,821,200807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金額新
    臺幣600,000元正,期限自93年6月2日起至100年6月2日
    止,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率依年息3.675%計
    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
    月部分,則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
    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7年4月1日即未再繳款,
    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
    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原告已於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債權人)合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
    原告為存續銀行,請鈞院同意由原告續行法律程序。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