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務 人 乙○○
戊○○
丙○○
甲○○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零玖萬參仟玖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於
民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
意,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
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
承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
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0年10月9日邀債務人戊○○、丙○
○、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
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一筆9,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90年10月9日起至110年10月9日止,每壹
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7.14%
機動計收,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
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
,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5
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
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就所欠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戊○○、丙
○○、甲○○、丁○○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
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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