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770號
TTDV,97,促,770,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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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臺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
    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88年12月29日邀其餘債務人甲○○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
    合作社)借款一筆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88
    年12月29日起至103年12月29日止,每一個月一期,分
    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
    (目前為2.68%)加年率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4.6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
    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
    ,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
    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
    ○○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
    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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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