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貳仟貳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其財
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
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92年5月16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為
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
社)借款新臺幣3,92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5月16日
起至112年5月16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週年利
率2.68%)加週年利率2.19%機動計收(目前週年利率
為4.87%),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
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
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
5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
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
○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債
權人對債務人甲○○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
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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