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22號
TTDV,97,促,1222,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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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
    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1年8月14日邀債務人甲○○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
    作社)借款一筆新臺幣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
    14日起至106年8月14日止,每1個月1期,分180期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
    2.68%)加年率5.0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7.69%),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
    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
    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
    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
    ○○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
    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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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