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53號
TTDM,97,易,153,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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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NGUY
          統一編號: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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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