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65號
TNDV,97,重訴,165,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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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8,23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40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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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