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509號
TNDV,97,繼,1509,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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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林慧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林阿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000巷000弄00號)於民國97年6月8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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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