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劉光陽
送達代收人 戴秀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附表:
⒈配偶、子女之財產目錄:應詳載所有動產、不動產、保險、 股票、事業投資等所有財產,並提出證明。
⒉配偶及子女2年內所得清單及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⒊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