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即陳梅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聲請人之95年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當時每月薪 資之相關文件,並陳報當時任職公司之地址、聯絡電話。 ㈡聲請人稱95年間平均每月薪資為18,000元,請釋明以當時薪 資如何支出每月協商金額及生活必要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㈢釋明聲請人於95年11月自「新鑫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離職 後之工作及薪資狀況(請註明各任職公司名稱、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收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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